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被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本院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 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清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