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82號
CTDV,106,勞訴,8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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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輝雄
      鄔華源
      簡濟生
      彭之康
      袁克中
      倪聞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喪失者,其繼承人或法 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 ,變更為楊偉甫,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3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等受僱於被告,並各於附表所示日期退休。緣 被告採24小時輪班,原告等於受僱之際,即已知悉此項工作 型態,並為勞動契約之內容,且不論日班、小夜班、大夜班 ,各班工作大致相同,被告會定期更換輪班表,則每人輪值 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機率相同,而被告針對有輪值小夜 班及大夜班之工作人員,均給與夜點費,其金額係屬一定, 不因作業種類而有差別,如未實際輪班或經上級同意由他人 代班,則由實際輪班或代班者領取,是夜點費應為勞動之對 價。惟原告6人於附表所示日期退休後,被告未將夜點費計 入平均工資內,致原告林輝雄鄔華源彭之康簡濟生袁克中倪聞波所領取之退休金依序分別短少234,683元、6 7,375元、98,500元、211,194元、211,346元、223,722元,



復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自勞工退休 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被告給付自原告等退休後30日之 翌日起給付之短發退休金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此,爰依勞基 法第84條之2、同法第55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1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工作輪班之勞 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 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故非僅以勞基法施行細則 修正即謂夜點費屬工資性質而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數 額。
(二)伊於40年間訂定實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輸油站 員工加班及報支誤餐費夜點費辦法」,於50年間訂定實施「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夜點費點心費值宿費支給 辦法」,係伊比照誤餐費,以點心費或夜點費名義發給金額 供夜間勞工自行準備食物攜至工作場所食用,夜點費實為食 物之替代性給付,性質上為福利措施。
(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各班之工作性質、地點及環境均相同 ,僅工作時間不同,原告等人輪值各班比例相同,均屬勞基 法第34條所定正常工作時間範圍之工作型態;且被告發放夜 點費不因員工本薪高低或作業種類及工作複雜性、經驗、學 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勞力度、年資、職級等不同而有 差異,故夜點費非勞務對價,實務見解亦不認定夜點費具工 資之性質,故夜點費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一)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原告前均受僱於被告公司,已分別於如附表「退休日期」 欄所示日期退休,各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退休金前3個 月、6個月並分別領有被告所核發之夜點費,其平均夜點 費各如附表「夜點費」欄所示。
(三)原告之退休基數,分別如附表「退休金基數」欄所示。(四)被告採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之工作型態,按日班 、小夜班及大夜班之3班輪流作業,各班工作性質均相同 ,僅服勤時間不同,此為原告6人於受僱之際即已知悉, 並為勞動契約之內容。
(五)原告等受僱期間,被告均按其等輪班之輪班班次及時間核



發夜點費,其金額歷經多次調整,於97年1月1日調整小夜 班之夜點費為新臺幣(下同)250元、大夜班之夜點費為 400元。
(六)被告所核發之夜點費,係針對勞動契約存續中有輪值大、 小夜班之工作人員所給與,勞工按日或按月工作持續到一 定時點,即固定可預期獲得一定之金額,具「制度上經常 性」,不因作業種類而有差別,僅總金額因輪值天數而略 有差異。
(七)被告前發給原告之退休金,並未將夜點費計入原告之平均 工資。
(八)倘認夜點費應計入原告之平均工資,則被告分別短少發給 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退休金。五、本件爭點如下:
(一)夜點費是否為勞務對價?是否為工資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二)原告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 規則第9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差額欄所示退休金差額,有無理由?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關於退休金基數計算方式所稱之工資,依工廠法施行細 則第4條之規定,此觀之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10條 第2項即明。又工廠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工資 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 、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與者 均屬之。次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準此,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及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其內涵應無不同,乃指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則雇主給付勞工之各項費用,是否係屬工 資,自應以雇主給付之費用,與勞工所提供之勞務間,是 否具有對價關係,及在制度上是否有經常性者,以資判斷 ,尚不因雇主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故勞工因工 作所得之報酬,倘具有「勞務對價性」之要件時,即屬工 資,而於是否具勞務對價有所不明時,如具有「給與經常 性」之要件時,亦應認定為工資。
(二)查原告等任職於被告處所之工作,乃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 現場作業之工作型態,各班工作性質均相同,僅服勤時間 不同,原告6人均需輪班等情,為兩造所無爭執,此為原 告於受雇之際即已知悉,並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原告等受



僱期間,被告均按原告等實際輪值大、小夜班,發給夜點 費,既為被告自承無訛,則夜點費可認為實際輪值夜班之 工作人員可領取,具有勞務之對價性。
(三)依人體正常生理時鐘,夜間乃身、心運作之休息睡眠時段 ,夜間工作因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導致勞工作息不正 常、疲倦程度增加,對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屬危險 工時,此乃勞動基準法第48條、第49條明文限制童工、女 工於此時段內工作之理由。因此依就業市場常態,於其餘 工作條件相同之情況下,勞工在此時段服勞務之意願往往 較低;然就雇主而論,如能使勞工採取日夜輪班制作業, 縱小夜班、大夜班勞工之工作效率未高於日班勞工,亦有 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產能,並因此獲得更多利益。故 從市場供需角度而言,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小夜班、 大夜班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方能使勞工萌生在此時 段提供勞務之意願,並充分評價勞工犧牲正常作息利益對 雇主所為之貢獻。而夜點費既為輪值小夜班、大夜班者所 獨有,已如上述,顯與勞工提供勞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四)況依首開法律見解說明,制度上之經常性亦可作為勞務對 價性之輔助判別標準。本件就夜點費而言,上開被告乃24 小時輪班作業之制度,顯見上開三班輪值之工作型態,非 屬短期、偶發之性質,在原告受僱之際,即已知悉需長期 、制度性以此方式履行勞務,並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足 認該等三班輪值已成為被告固定之工作制度。原告等人按 日或按月工作持續到一定時點,即固定可預期獲得一定之 金額之夜點費,不因作業種類而有差別,僅總金額因輪值 天數而略有差異,顯然已具「制度上經常性」。被告發給 夜點費之情狀與一般公司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一 為之的情形有別,係屬雇主之經常性給與。故原告主張夜 點費係勞工為被告經常性於夜間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乃 工資之一部,於法並無不符,應屬可採。
(五)被告固提出其相關沿革,以夜點費之歷史緣由係用為夜間 輪班員工所提供之誤餐代金,並由食物改為現金,可見夜 點費性質上為福利措施,非勞務對價云云。然依勞基法第 2條第3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以現金或食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見實 物給與亦在工資涵攝範圍內,故縱本件夜點費之沿革係由 食物給與之方式改為現金而來,因其已具備在固定輪班工 作型態下「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自屬工 資之一環,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六)復按工資之給付,固可能因工作性質、年資或職級等因素



而有差別,但工資結構本不排除雇主採同一標準為計算給 付,自難以本件夜點費之給付金額相同即逕推認為恩惠性 給與。是被告以夜點費不因員工本薪高低或作業種類及工 作複雜性、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勞力度、 年資、職級等差別而不同,據為夜點費非工資之理由,仍 無足採。況夜點費事實上亦因大夜班、小夜班之班別不同 而有不同,更屬原告因須夜間工作而獲取不同之對價,難 逕認未考量勞工勞力貢獻度為分別,被告上開所辯,亦無 從採信。
七、綜上,被告發給之夜點費應屬工資,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 規則第10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於計算退休金 時,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範圍,原告之主張應有理由。再 兩造對於原告6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前3個月、6個月之平均 夜點費金額、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之退休金基數及所計得之 退休金差額如附表所示,均不爭執,此外,依104年2月4日 修正施行之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舊法時期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 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從而,原告等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 休規則第9條第1項、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退休 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八、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部分,既係經原告合併起訴,且合併計 算之價額已逾500,000 元,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5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本件事 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論不生 影響,無庸逐一論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




│編│員 工│ 退休日期 │ 退休金基數(個) │ 夜點費(新台幣) │應補發退休金│ 利息起算日 │
│號│姓 名│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9.66667│退休前3個月 │5,116.67元│ │ │
│ 1│林輝雄│106年3月31日├────────┼────┼──────┼─────┤234,683元 │106年5月1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5.33333│退休前6個月 │5,291.67元│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0 │退休前3個月 │2,166.67元│ │ │
│ 2│鄔華源│106年3月31日├────────┼────┼──────┼─────┤67,375元 │106年5月1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8.5 │退休前6個月 │1,750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4 │退休前3個月 │2,416.67元│ │ │
│ 3│簡濟生│106年3月31日├────────┼────┼──────┼─────┤98,500元 │106年5月1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41 │退休前6個月 │2,166.67元│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20.83333│退休前3個月 │5,033.33元│ │ │
│ 4│彭之康│106年4月24日├────────┼────┼──────┼─────┤211,194元 │106年5月25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4.16667│退休前6個月 │4,400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20.16667│退休前3個月 │4,600元 │ │ │
│ 5│袁克中│106年3月1日 ├────────┼────┼──────┼─────┤211,346元 │106年4月1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4.83333│退休前6個月 │4,775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20.83333│退休前3個月 │4,900元 │ │ │
│ 6│倪聞波│106年4月24日├────────┼────┼──────┼─────┤223,722元 │106年5月25日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4.16667│退休前6個月 │5,033.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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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