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6號
CTDV,105,訴,56,201709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賴坤南
      賴坤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鍾 馨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