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賴坤南 賴坤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被 告 鍾 馨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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