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7號
CTDV,104,重訴,207,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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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劉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被   告  劉阿巍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宸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劉登委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張炎光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邱郁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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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