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劉強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被 告 劉阿巍訴訟代理人 劉家宸 黃厚誠律師被 告 劉登委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被 告 張炎光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邱郁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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