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797號
CTDM,106,交簡,179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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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勝彥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下午9 、10時許,在其所任職 位於高雄市梓官區之工作處所飲用3 瓶啤酒後,可知飲酒後 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依法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竟猶基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 ,仍於同日下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1時33分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中 山路與路科十路口某處時,因其行車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 後,經警發現其身散發酒味,遂於同日下午11時51分許對其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經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勝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見速偵卷第4 頁背面至第5 頁背面、第26頁正面及背面) ,並有被告之高雄市○○○○○○○○○路○○○○○○○ ○○○○0 ○號:08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8 月11 日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 、B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檢驗標準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 儀器器號:103766D)各1 份在卷可稽(見速偵卷 第6 、7 、17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 揭事證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應洵堪認定。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 必要,爰於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規定,增訂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 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 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供參照。查被 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查獲後,經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經 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乙節,已有前 揭被告之高雄市○○○○○○○○○路○○○○○○○○○ ○○0 ○號:0810) 1 份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所測得吐氣中



所含酒精濃度已達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 (騎車)標準,業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四、爰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 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 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於酒後執意投機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交通安全及 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考量其本次係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參;兼衡以其所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31毫克之情形下,仍於酒後在深夜時分騎乘機車行駛 於市區道路上時,復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危險性非低,然 幸未發生交通事故而肇生實害;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 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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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