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5號
TYDV,106,訴,205,201709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周美君
      郭賜俊
      林文彬
      吳佳玲
      劉秋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1/1頁


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