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56號
TYDV,106,家救,15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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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何沛穎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相 對 人 何新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 宣字第652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 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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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