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38號
TYDV,106,家救,138,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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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阮碧幸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相 對 人 劉生柏
上列當事人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有離婚事由存在,請求與相對人離婚已經 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526 號),因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1 份、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 單等件為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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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