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吳宏城律師
杜英達律師
蔡正廷律師
姜禮增律師
被 告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許坤田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乙○○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五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七 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七二號),本院刑事庭於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在案,檢察官不服判決,於同年十 一月三日提起上訴(九十二年度請上字第三七○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以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十八號案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當庭請求本 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刑事部分認定後再行審理,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姚念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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