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619號
CHDV,92,除,619,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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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金灶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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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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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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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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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壹  │伍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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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