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906號
TYDM,106,聲,2906,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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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棟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親甫過世,希望可以返家奔喪,在 收到執行命令之際,定會遵期報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語。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訴字101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被告於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嗣後具 狀撤回上訴,原判決已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確定,被告並 於106 年9 月4 日入監,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已在監執行,其再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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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