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06年度,55號
TYDM,106,審原簡,55,201709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秋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65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秋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叁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 附件: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26訂票時間欄所載「104 年9 月29日下午 2 時45分許」,應更正為「104 年9 月29日下午4 時26分許」 。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7預定乘車日期、車次欄所載「104 年19月 4 日428 車次」,應更正為「104 年10月4 日428車次」。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28預定乘車日期、車次欄所載「104 年10月 5 日428 車次」,應更正為「104 年10月5 日5443車次」。 ㈣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郭秋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秋伶前無犯罪紀錄之 素行,卻以其已故外祖母名義於臺灣鐵路局網站訂購車票, 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足生損害臺灣鐵路局對於訂票系 統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大眾訂票權益;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自述:我是專科 畢業,在醫院健檢中心擔任行政人員,經濟狀況普通等語( 見本院審原訴卷第2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職業、身分 及經濟狀況,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輔以 一般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 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 之刑罰是否過重,對被告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 、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 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為此,本院當以行為罪責為基礎 ,審酌被告所犯31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



、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及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寧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 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142號
被 告 郭秋伶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秋伶自民國104 年8 月18日下午1 時11分許起,迄104 年 12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止,明知其外祖母林宋愛妹已於10 4 年2 月11日過世,而林宋愛妹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亦隨林宋愛妹過世而失效,竟仍利用行動電話 上所下載之臺灣鐵路局訂票軟體透過網路連接臺灣鐵路局訂 票系統,輸入行使林宋愛妹上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訂購如附表所示車次之火車票31筆,足生損 害於鐵路局訂票系統資料之正確性以及其它訂票大眾權益。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01 │被告郭秋伶之供述。 │1、林宋愛妹為被告外祖母之 │
│ │ │ 事實。 │
│ │ │2、附表所示林宋愛妹之訂票 │
│ │ │ 紀錄,係由被告透過電腦 │
│ │ │ 訂購火車票系統輸入林宋
│ │ │ 愛妹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而│
│ │ │ 訂購。 │
├──┼──────────┼─────────────┤
│ 02 │林宋愛妹之戶政個人基│林宋愛妹於104年2月11日過世│
│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 │,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亦隨│
│ │ │之無效之事實。 │
├──┼──────────┼─────────────┤
│ 03 │網路訂票紀錄1份。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輸入林│
│ │ │宋愛妹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而利用網際網路訂購火車票之│
│ │ │事實。 │
├──┼──────────┼─────────────┤
│ 0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附表所示編號第16、第17欄所│
│ │卡中心105年12月22日 │列利用林宋愛妹之國民身分證│
│ │上卡字第1050000090號│統一編號所訂購火車票,係以│
│ │函暨鐵路局取票付款紀│被告自己申辦之信用卡扣款支│




│ │錄各1份。 │付火車票價金之事實。 │
└──┴──────────┴─────────────┘
二、按在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關於刑法偽造文書之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 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是核被告所,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就附表所示之31筆訂票紀錄,被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 豔 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被告冒用林宋愛妹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訂票之時間、乘車日 期、車次與訂購張數一覽
┌──┬──────────┬─────────┬──┬────┐
│編號│訂 票 時 間│預定乘車日期、車次│張數│是否取票│
├──┼──────────┼─────────┼──┼────┤
│ 01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8日447車 │2張 │否 │
│ │11分許 │次 │ │ │




├──┼──────────┼─────────┼──┼────┤
│ 02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9日401車 │1張 │否 │
│ │37分許 │次 │ │ │
├──┼──────────┼─────────┼──┼────┤
│ 03 │104年8月18日下午3時 │104年8月19日271車 │3張 │否 │
│ │10分許 │次 │ │ │
├──┼──────────┼─────────┼──┼────┤
│ 04 │104年8月18日下午3時 │104年8月19日271車 │3張 │否 │
│ │11分許 │次 │ │ │
├──┼──────────┼─────────┼──┼────┤
│ 05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9日447車 │1張 │否 │
│ │19分許 │次 │ │ │
├──┼──────────┼─────────┼──┼────┤
│ 06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9日447車 │2張 │否 │
│ │15分許 │次 │ │ │
├──┼──────────┼─────────┼──┼────┤
│ 07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9日447車 │2張 │否 │
│ │26分許 │次 │ │ │
├──┼──────────┼─────────┼──┼────┤
│ 08 │104年8月18日下午1時 │104年8月19日447車 │2張 │否 │
│ │15分許 │次 │ │ │
├──┼──────────┼─────────┼──┼────┤
│ 09 │104年8月18日下午2時 │104年8月20日401車 │1張 │否 │
│ │17分許 │次 │ │ │
├──┼──────────┼─────────┼──┼────┤
│ 10 │104年8月20日凌晨0時5│104年8月22日448車 │3張 │是 │
│ │分許 │次 │ │ │
├──┼──────────┼─────────┼──┼────┤
│ 11 │104年8月20日凌晨0時4│104年8月22日448車 │3張 │是 │
│ │分許 │次 │ │ │
├──┼──────────┼─────────┼──┼────┤
│ 12 │104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4年8月23日448車 │3張 │否 │
│ │1分許 │次 │ │ │
├──┼──────────┼─────────┼──┼────┤
│ 13 │104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4年8月23日432車 │3張 │否 │
│ │6分許 │次 │ │ │
├──┼──────────┼─────────┼──┼────┤
│ 14 │104年8月20日凌晨0時7│104年8月23日432車 │3張 │否 │
│ │分許 │次 │ │ │
├──┼──────────┼─────────┼──┼────┤




│ 15 │104年8月20日凌晨0時 │104年8月23日432車 │3張 │否 │
│ │13分許 │次 │ │ │
├──┼──────────┼─────────┼──┼────┤
│ 16 │104年9月3日凌晨0時0 │104年9月17日425車 │1張 │是 │
│ │分許 │次 │ │ │
├──┼──────────┼─────────┼──┼────┤
│ 17 │104年9月4日凌晨0時1 │104年9月18日447車 │2張 │是 │
│ │分許 │次 │ │ │
├──┼──────────┼─────────┼──┼────┤
│ 18 │104年9月4日凌晨0時0 │104年9月20日448車 │3張 │否 │
│ │分許 │次 │ │ │
├──┼──────────┼─────────┼──┼────┤
│ 19 │104年9月11日凌晨0時 │104年9月28日655車 │3張 │是 │
│ │25分許 │次 │ │ │
├──┼──────────┼─────────┼──┼────┤
│ 20 │104年9月11日凌晨0時 │104年9月29日401車 │3張 │否 │
│ │27分許 │次 │ │ │
├──┼──────────┼─────────┼──┼────┤
│ 21 │104年9月13日上午9時 │104年9月28日5271車│3張 │否 │
│ │6分許 │次 │ │ │
├──┼──────────┼─────────┼──┼────┤
│ 22 │104年9月24日凌晨0時1│104年10月8日5270車│3張 │否 │
│ │分許 │次 │ │ │
├──┼──────────┼─────────┼──┼────┤
│ 23 │104年9月24日凌晨0時4│104年10月11日655車│3張 │否 │
│ │分許 │次 │ │ │
├──┼──────────┼─────────┼──┼────┤
│ 24 │104年9月24日凌晨0時 │104年10月11日447車│3張 │否 │
│ │12分許 │次 │ │ │
├──┼──────────┼─────────┼──┼────┤
│ 25 │104年9月29日下午2時 │104年10月4日432車 │1張 │否 │
│ │47分許 │次 │ │ │
├──┼──────────┼─────────┼──┼────┤
│ 26 │104年9月29日下午2時 │104年10月5日441車 │1張 │否 │
│ │45分許 │次 │ │ │
├──┼──────────┼─────────┼──┼────┤
│ 27 │104年9月30日凌晨0時 │104年19月4日428車 │1張 │是 │
│ │39分許 │次 │ │ │
├──┼──────────┼─────────┼──┼────┤
│ 28 │104年9月30日凌晨0時 │104年10月5日428車 │1張 │是 │




│ │37分許 │次 │ │ │
├──┼──────────┼─────────┼──┼────┤
│ 29 │104年10月6日下午4時 │104年10月15日437車│1張 │否 │
│ │21分許 │次 │ │ │
├──┼──────────┼─────────┼──┼────┤
│ 30 │104年10月27日下午5時│104年10月27日448車│2張 │否 │
│ │6分許 │次 │ │ │
├──┼──────────┼─────────┼──┼────┤
│ 31 │104年12月17日上午11 │105年1月4日103車次│2張 │否 │
│ │時44分許 │ │ │ │
├──┴──────────┴─────────┴──┴────┤
│總計訂購火車票張數:68張 │
│總計領取火車票張數:14張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