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28號
SCDV,106,補,928,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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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黃俊凱
兼法定代理 許慧敏

原   告 許慧敏
原   告 黃郁茗
兼法定代理 祝惠娟
人           號
原   告 祝惠娟
原   告 劉得辰
兼法定代理 李春好
○           號
原   告 李春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正宥許弘義張淑娥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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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