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2986號
TYDM,92,聲,2986,200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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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五號),聲請沒入
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應沒入原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確係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二萬元保證後,而被聲請人釋放 ,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將 傳票以掛號郵寄被告、具保人,命被告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到案執行,對其住 、居所二址送達,分別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由其住所受僱人名第B棟管理委員會 、同日由其同居人「阿媽」(即祖母)宋黃蘭妹代收而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 乙○○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由具保人之受僱人全球家OK 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代收而合法送達,惟被告未依傳票所載時間報到,有卷 附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 本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影本二紙等資料可稽。惟查,聲請人於傳喚無著後,並未對被告甲○○為拘提 行為而可認係被告逃匿,且按保證金之沒入,使具保人喪失其所繳納之保證金, 係屬對具保人財產權之重大限制,而聲請人之追保程序似有未備,為此,本院審 認被告是否逃匿,尚有未明,所請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一節 ,即難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昆 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宋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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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