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11號
SCDV,106,司促,6911,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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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周于涵
債 務 人 姚宏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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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