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楊志評即和興工業社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金灶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鎔仟工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叁萬陸仟玖佰│NO.一0二八一│ │
│ │陳素娟 │行 │ │肆拾壹元 │0二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