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731號
CHDV,92,除,731,200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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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楊志評即和興工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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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金灶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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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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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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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鎔仟工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叁萬陸仟玖佰│NO.一0二八一│  │
│ │陳素娟      │行        │           │肆拾壹元    │0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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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鎔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