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5年度,18號
SCDM,105,竹簡附民,18,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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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詩庭
法定代理人 黃家盛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被   告 徐偉玲
      徐偉恩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179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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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