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簽名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23號
PCDV,106,訴,82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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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鄭清吉 
被   告 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簽名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公司 ) 之股東於 101年10月23日簽立之股東同意書 (下稱系爭同意 書) 上所載,退出股東即兩造之父鄭三福之簽名非其本人親 自簽名,鄭三福仍為公司股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清波 於 103年1月8日經推選為董事,未經過股東鄭三福之同意, 自不得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語。並聲明:(一)確認 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101年10月23日股東同意書上鄭三 福簽名為虛偽。(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同意書上所載,退出股東鄭三福之簽名為其 本人親自簽名,且關於出資額轉讓事宜,均經家族內部多次 討論,早已達成轉讓股份之共識,此有證人鄭吳麗鳳之證言 可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同意書上,退出股東鄭三福之簽名非屬真 正,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故本件兩造爭執點即為:(一)本件 原告是否有確認利益?(二)若有確認利益,原告請求確認系 爭同意書上,退出股東鄭三福之簽名非屬真正,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就本件是否有確認利益言: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 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 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 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準此 ,足認依上開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須



具備二要件,一為確認利益,二為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 若欠缺其一其訴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321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 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有限公司股東非 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 部轉讓與他人,又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 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前段、第111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2.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決確認系爭同意書上 股東鄭三福之簽名為虛偽,核其性質應係確認被告公司於 101年10月23日所為之出資額轉讓行為,或103年1月8日所 為之推選董事行為無效之前提要件,即簽名轉讓出資額之 事實,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確認無疑。且原告為本件訴 訟之目的,既自承意在行使股東權益,避免由訴外人即兩 造之父鄭三福生前苦心經營之公司,為被告法代所破壞殆 盡,卻僅訴請確認系爭同意書上鄭三福之簽名為虛偽,則 依前揭說明,縱原告獲勝訴之判決確定,對於被告公司於 103年1月8日所為之推選董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之法律上 地位不安狀態,仍無法以本件判決確認判決除去(應以提 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才能除去此不安之法律 狀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法認定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無法准許。(二)再就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同意書上退出股東鄭三福之簽名非屬 真正一節而言: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文書 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筆跡或印跡是否相符 ,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之,非得以當事人無鑑定之 聲請或鑑定機關未予鑑定,遽予拒絕判斷(最高法院75年 度台上字第4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 據之方法,法院對於系爭之物認有選定鑑定人鑑定之必要 ,自可依法實施鑑定,若對於通常書據之真偽認為自行核 對筆跡已足判別時,則為程序簡便起見,自行核對筆跡,



即以所得心證據為判斷,而未予實施鑑定程序,亦難指為 違法(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189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 第173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同意書上原 股東鄭三福之簽名為虛偽乙節,已為被告否認,依上所述 ,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經查,系爭同意書影本之鄭三福簽名筆跡(本院卷第13頁 ,正本存留於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公司登記卷宗檔案內), 與鄭三福於生前所親自簽名之筆跡(見本院卷第12頁103 年2月12日聲明書、第144頁103年2月15日聲明書、華南商 業銀行及新莊西盛郵局開戶申請書),以肉眼相互核對比 較,其不論簽名之特徵、筆順、筆勢、轉折、勾勒方式、 結構佈局、態勢神韻及書寫習慣,包括起筆、收筆、連筆 等細微筆畫特徵,均有顯著差異,是系爭同意書之鄭三福 簽名,確實非為其所親自簽名。
3.惟查,據證人吳麗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張書面(即 系爭同意書)是101年10月23日,我婆婆在當年底就過世 了,寫這張是因為這家公司是我公婆奮鬥而來的,我的股 份是繼承我先生的,我婆婆生前一直覺得她去世後,財產 要公平分配,我有建議我婆婆股東是由出資額來做分配, 如果真的要公平,就要全部轉讓在我婆婆名下,以後當作 遺產,可以讓子女來平均分配,林裁玉就是我婆婆。寫這 張書面時,我婆婆中風,所以打定主意,要將財產都集中 在她名下」、「這張書面我的部分,我有同意,所以才會 簽名。我簽的時候,其他人都還沒有簽名。這件事情,除 了我之外,還有鄭清吉等人,都是我婆婆出面溝通,我沒 有在旁邊,本來一年多都沒有人簽名,這件事從100年左 右就在談了,書面第一點本來是打算要增資,後來覺得太 麻煩,所以才會劃掉。所以從100年就開始談,一直到101 年10月份我婆婆中風,大家才趕快簽名去辦理股東變更的 過戶手續」、「鄭三福是我公公,我公公也有同意把股份 過戶給我婆婆,我也有跟我公公直接談過,我是回家吃飯 的時候,親自跟他說的。而且我婆婆本來想要等以後再把 她名下一半的股權,再過給我公公,以免以後沒有人養他 ,可惜我婆婆死的太早,來不及過戶。這些事情,當時我 和我婆婆都有跟我公公說過,而且我公公很聽我婆婆的話 ,他也很疼我婆婆。這個簽名,我看起來是很像我公公的 簽名,但是是不是他簽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公公婆 婆在談過戶的這件事情,不是只有一次,是很多次了,我 都在場,我公公確實有同意,他當時頭腦還很清楚」等語 (見本院卷第121-122頁),足見鄭三福當時確實有同意



轉讓其名下被告公司之出資額一事。
4.再者,證人鄭麗美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媽媽過世後 ,關於遺產及公司管理的情形如何?)公司部分我爸爸是 說,要兄弟姊妹共同來管理,所以這幾年都沒有負責人, 也沒有去辦理法定代理人的變更,當時我爸爸還住在公司 的二樓,樓下租給別人,租金都是他在收。所以也沒有去 說股份的問題,公司就是共同管理,一直到火災以後,公 司才發生變動」、「媽媽過世的時候,爸爸有交代公司交 給我們兄弟姊妹共同來管理,所以都沒有去做法代的變更 」、「變更負責人這件事,大家都不會很在意,而且當時 爸爸就住在公司裡,租金也由他收,所以等於是他實際在 管理,只是後來發生火災後,他才被帶去安養院住,之前 的租金所收的支票,也都是存在我爸爸的帳戶理,由爸爸 去用。股份的這件事,爸爸的意思是說,公司就不要了, 以後也要解散,因為公司也已經有二十年沒有在營業了, 就是樓下偶而有人租,就租給人家收租金,當兩位老人家 的生活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96-197頁),顯見鄭三 福於林裁玉去世、發生火災後期間,確實均無自為經營管 理,而是交由子女共同管理被告公司之意思,亦足以佐證 證人吳麗鳳證稱鄭三福同意轉讓出資額予林裁玉、以後再 由原被告等子女繼受一事,應屬事實。
5.至於系爭同意書上鄭三福簽名之筆跡,與鄭三福於生前所 親自簽名確認之聲明書之簽名筆跡,以肉眼觀察雖然確實 不同,惟筆跡不同之原因有多種可能性,可能為遭人偽造 、變造,或可能授權他人代簽,非謂筆跡不同即必屬遭人 偽造。從而,原告主張鄭三福轉讓出資額之簽名為虛偽, 其仍為被告公司股東云云,尚非無疑,自難採信。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101 年10月23日股東同意書上鄭三福簽名為虛偽一事,仍卻乏足 夠證據認定屬實,故原告所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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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