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88號
PCDV,106,補,2988,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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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邱淑芬 
      李慈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被   告 江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邱淑芬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76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李慈琴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賠償 3,346,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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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