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邱淑芬
李慈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被 告 江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邱淑芬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76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李慈琴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賠償 3,346,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