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74號
PCDV,106,補,297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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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4號
原   告 劉劍宏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周林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8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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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