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被 告 賴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