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12號
PCDV,106,補,2912,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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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被   告 賴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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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