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95號
PCDV,106,補,289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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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何招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1.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5.29 ㎡、應有部分1/4 ),為擔保於民國68年間由新北市
新莊區地政事務所以莊登字第035658號收件、登記日期為68年11
月13日,登記次序:0000-000、所設定予被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2.被告應將原告所有
坐落新北市新莊區918 建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
應有部分全部之房屋,為擔保68年間由新北市新莊區地政事務所
莊登字第035658號收件、登記日期為68年11月13日,登記次序
:0000-000、所設定予被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8 萬元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查上開房地係共同擔保原告於68年間向訴外人陳春德
借貸8 萬元之債權。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上開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
平方公尺75,236元,是上開房地價額為4,824,132 元(計算式:
系爭房地75,236元/ ㎡×總面積64.12 ㎡≒4,824,132 元,元以
下4 捨5 入),足認本件擔保債權額低於上開房地之價額,依前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8 萬元核定之,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000 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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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