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383號
TYDV,92,除,1383,2004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怡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貳拾萬壹仟伍佰柒│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拾伍元     │八       │  │
├─┼─────────┼─────────┼───────────┼────────┼────────┼──┤
│2│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參拾貳萬柒仟陸佰│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元       │七       │  │
├─┼─────────┼─────────┼───────────┼────────┼────────┼──┤
│3│群富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拾萬陸仟伍佰柒│AA三三三七七五│  │
│ │         │鎮分行      │           │拾伍元     │二       │  │




└─┴─────────┴─────────┴───────────┴────────┴────────┴──┘

1/1頁


參考資料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