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7號
PCDV,106,勞訴,27,2017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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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被 上訴人 沈若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 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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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