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99號
PCDV,106,勞執,99,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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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賴淑玲 
相 對 人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 國 106年8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 臺幣(下同)148,258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兩造間 106年8月9日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是 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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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