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94號
PCDV,106,勞執,94,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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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亞書 
相 對 人 台灣光巨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 國 106年9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工資13日 24,054元、預告期間工資 55,511元、資遣費189,666元,並 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 106年9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於民國10 6年9月10日給付李亞書特休未休工資13日24,054元、預告期 間工資 55,511元、資遣費189,666元,並匯入勞方之薪資轉 帳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69, 231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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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巨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