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被 告 趙亦平被 告 林家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凃逸奇律師被 告 詹世雄被 告 顏維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被 告 林華逸被 告 蔡福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被 告 黃義仁上列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被 告 陳正明被 告 黃書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被 告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被 告 潘建璋(原名潘俊毓)被 告 郭江雄被 告 吳益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被 告 周維憲被 告 張仕奇被 告 許弘毅被 告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被 告 邢國震被 告 張欣瑜被 告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 理人 吳志旭被 告 劉祥墩被 告 施少桂被 告 王志誠被 告 洪志明被 告 蘇鈺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被告詹世雄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詹世雄、林家毅、孫國彰、顏維德、林華逸 、趙亦平、蔡福仁等人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4年12月 31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原 告所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2818 、17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6、32060、3 2064、33927、34457、34465號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經核上開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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