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14號
PCDV,105,金,14,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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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告 趙亦平
被   告 林家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被   告 顏維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林華逸
被   告 蔡福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被   告 黃義仁
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陳正明
被   告 黃書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被   告 潘建璋(原名潘俊毓)
被   告 郭江雄
被   告 吳益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周維憲
被   告 張仕奇
被   告 許弘毅
被   告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
列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被   告 邢國震
被   告 張欣瑜
被   告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列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志旭
被   告 劉祥墩
被   告 施少桂
被   告 王志誠
被   告 洪志明
被   告 蘇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被告詹世雄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詹世雄林家毅孫國彰顏維德林華逸趙亦平蔡福仁等人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4年12月 31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原 告所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2818 、17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6、32060、3 2064、33927、34457、34465號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經核上開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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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