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134號
CHDV,106,司繼,113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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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代 理 人 吳萬成
關 係 人 林景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杰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景堂(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林杰信(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街○○號,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杰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杰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林杰信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杰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杰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杰信滯欠104年度綜合所得 稅,惟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30日死亡,依民法 第1138條規定,其並無第1順位繼承人,第2、3順位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第4順位繼承人業已死亡,是否有應繼承之 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為 使稅款送達程序得以續行並徵收,爰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 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此為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拋棄 繼承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從而,本件被 繼承人林杰信於繼承開始時,其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權,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身份聲請為被繼承人 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之必要。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首在考慮其適切性,即除管理 遺產須公平外,應以對遺產遺債情況瞭解較深,或對遺產管 理事務有專業能力者為優先選任。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被繼 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所示,被繼承人僅遺有慶 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新臺幣10,000元(1,000股), 所需清理之遺產單純。再查,關係人林景堂係被繼承人林杰 信之父,雖已拋棄繼承,然其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與被繼 承人設籍同址,有長久共同生活關係,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衡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等生活關係應較他人清 楚,且其業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無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從而本院認為選任關係人林景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尚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民法1179、1180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遺產管理人 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 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 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 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 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 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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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