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邱忠勇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明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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