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77號
CHDV,104,重訴,177,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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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游沛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賴子文
被   告 蕭興慶
      蕭文鏘
      蕭文能
      蕭再福
      蕭彌榮
      蕭文政
      蕭家鴻
      蕭家誠
      蕭烜森
      翁再源
訴訟代理人 翁柳素
被   告 蕭廖秀梅
      蕭佩琪
      劉清秀
      張顏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月蟾(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良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良吉(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良勇(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美智(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春林(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春信(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傳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立豫(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立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立穎(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吳蕭明月(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明富(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明慧(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春棋(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文欽(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碧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隆(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蔡桂美(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素禎(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素菁(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素端(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男(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政(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光(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冠(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林英士(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吳黃百合(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黃千惠(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許黃政(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黃澄(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黃滄波(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黃秀鳳(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黃滄炉(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鴻賓(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百宜(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百榮(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美琴(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子重(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謝鴻俊(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顯貴(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曜聰(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雅婷(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曾莊紅蘭(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紅蓮(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大正(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千慧(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莊政勳(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春鍮(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麗雲(出境美國)(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春銘(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吳靜慧(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若晴(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若潔(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春娘(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淑芬(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村上(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徐烽耀(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徐敏芬(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徐桂梅(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原賓(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書瑋(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楊三發(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道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美珠(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道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張燕雪(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家湧(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家政(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美惠(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麗玲(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興灶(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淵泉(即蕭潤松之繼承人)
      蕭劉畏(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曾蕭瓊瑜(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月萍(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木聰(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金來(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曾靖壹(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榆家(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宇珊(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睿宏(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安利(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蕭照(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幸珠(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劉靜子(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佩君(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佩宜(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佳莉(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柏榮(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黃陳秀鳳(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誠三(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誠賢(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秀珍(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秀琴(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茂提(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蕭傳鐙(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詹蕭省(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劉蕭甜(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碧霞(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米奇(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碧銀(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瑞勝(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吳碧蓉(即蕭興發之繼承人)
      曾繁瑛(即蕭興謀、蕭興義之繼承人)
      陳如瑢(即蕭興謀、蕭興義之繼承人)
      區蕭緞(即蕭興謀、蕭興義之繼承人)
      賴蕭秀(即蕭興謀、蕭興義之繼承人)
      蕭興造(即蕭興謀、蕭興義之繼承人)
      許崇賓律師(被繼承人蕭西進之遺產管理人)
      張蕭碧(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宏奇(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鑫詠(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宏茂(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永森(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麗華(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月女(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黃麗姿(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李蕙蘭(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芳林(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芳誠(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文容(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文慧(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紀君(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文婷(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秀英(即蕭寬仁之繼承人)
      林祐造(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魏林呈郁(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林呈柔(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石林呈惠(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游蕭燕(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詹蕭錦緞(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旺𡍼(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家郎(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劉玉英(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家峰(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錦綢(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嫦娥(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美津(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家佑(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凃蕭秀奎(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蕭秀蓮(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林蕭秀貞(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林蕭秀圓(即蕭耀宗之繼承人)
      顧劉文枝(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蕭吳美顏(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蕭永輝(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蕭麗珍(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吳蕭麗玉(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蕭永吉(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蕭永偉(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康蕭鳳嬌(即蕭潤前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簡俊雄
      林助信律師(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
承受訴訟人 蕭雅庭(即蕭榮郎之繼承人)
      蕭淑美(即蕭榮郎之繼承人)
      蕭如娟(即蕭榮郎之繼承人)
      蕭誌騰(即蕭榮郎之繼承人)
被告兼
承受訴訟人 蕭鄭月女(即蕭榮郎之繼承人,亦為蕭興發之繼承
      人)
追加被告  陳李香桃(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柏年(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柏森 (蕭興發之繼承人)
      陳家慧(蕭興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張顏色、張月蟾、張淑華、張良洲、張良吉、張良勇、 張美智、蕭春林、蕭春信、張傳甲、張立豫、張立憲、張立 穎、吳蕭明月、蕭明富、蕭明慧、蕭春棋、蕭文欽、蕭碧雲 、林英隆、林蔡桂美、林素禎、林素菁、林素端、林英男、 林英政、林英光、林英冠、林英士、吳黃百合、黃千惠、許 黃政、蕭黃澄、黃滄波、黃秀鳳、黃滄炉、謝鴻賓、謝百宜 、謝百榮、謝美琴、謝子重、謝鴻俊、莊顯貴、莊曜聰、莊 雅婷、曾莊紅蘭、莊紅蓮、莊大正、莊千慧、莊政勳、蕭春 鍮、蕭麗雲、蕭春銘、吳靜慧、蕭若晴、蕭若潔、楊春娘、 楊淑芬、楊村上、徐烽耀、徐敏芬、徐桂梅、楊原賓、楊書 瑋、楊三發、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蕭家湧、 蕭家政、蕭美惠、蕭麗玲、蕭興灶、蕭淵泉,應就被繼承人



「蕭潤松」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園:360分之12)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 分之12)、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360分之12),辦 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蕭劉畏、曾蕭瓊瑜、蕭月萍、蕭木聰、蕭金來、曾靖壹 、蕭榆家、蕭宇珊、蕭睿宏、蕭安利、蕭雅庭、蕭淑美、蕭 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吳蕭照、蕭幸珠、陳劉靜子、陳 佩君、陳佩宜、陳佳莉、陳柏榮、陳李香桃、陳柏年、陳柏 森、陳家慧、黃陳秀鳳、陳誠三、陳誠賢、陳秀珍、陳秀琴 、蕭茂提、蕭傳鐙、詹蕭省、劉蕭甜、吳碧霞、吳米奇、吳 碧銀、吳瑞勝、吳碧蓉,應就被繼承人「蕭興發」所遺坐落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 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園:360分之4)、同段921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應就被繼 承人「蕭興謀」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5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應就被繼 承人「蕭興義」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5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張蕭碧、林宏奇、林鑫詠、林宏茂、蕭永森、蕭麗華、 蕭月女、黃麗姿、蕭李蕙蘭、蕭芳林、蕭芳誠、林文容、林 文慧、林紀君、林文婷、蕭秀英、簡俊雄,應就被繼承人「 蕭寬仁」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360分之30),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林祐造、魏林呈郁、林呈柔、石林呈惠、游蕭燕、林助 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詹蕭錦緞、蕭 旺𡍼、蕭家郎、蕭劉玉英、蕭家峰、蕭錦綢、蕭嫦娥、蕭美 津、蕭家佑、凃蕭秀奎、蕭秀蓮、林蕭秀貞、林蕭秀圓,應 就被繼承人「蕭耀宗」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5),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劉清秀、顧劉文枝、蕭吳美顏、蕭永輝、蕭麗珍、吳蕭 麗玉、蕭永吉、蕭永偉、康蕭鳳嬌,應就被繼承人「蕭潤前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36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許崇賓律師即蕭西進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蕭



西進」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96分之3)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3) 、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
㈨、被告蕭雅庭、蕭淑美、蕭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應就被 繼承人「蕭榮郎」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7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27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㈩、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920地號、 921地號土地,依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 號106年3月28日土丈字第372、43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 分割方案分割。其中同段第920地號及921地號土地為合併分 割。另如附圖所標示分配予全體繼承人部分均登記為公同共 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除被告翁再源劉清秀、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 外,其餘被告均經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共有 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920地號及同段 921地號等3筆土地請求分割,惟原共有人蕭潤松、蕭興發、 蕭興謀、蕭興義、蕭西進、蕭寬仁、蕭耀宗、蕭潤前等人, 於起訴前均已往生,爰以其等繼承人為被告,業據提出繼承 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嗣查明簡俊雄為蕭寬仁之繼承人( 蕭寬仁遺產由配偶蕭江椒繼承,簡俊雄雖拋棄蕭寬仁之繼承 權,但於蕭江椒逝世後未拋棄對蕭江椒之繼承權,故對蕭寬 仁遺產仍有繼承權);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蕭家祥之遺產 管理人為蕭耀宗之繼承人(蕭家祥於104年3月31日死亡,為 被繼承人蕭耀宗之孫,有繼承權);陳李香桃、陳柏年、陳 柏森、陳家慧為蕭興發之繼承人(被告陳誠勇為蕭興發之繼 承人,業於105年5月19日死亡,被告陳誠勇之繼承人為陳李 香桃、陳柏年、陳柏森、陳家慧),並提出105年5月9日民



事陳報狀、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年1月28日104司繼297 4號函(內容略為:准予蕭家祥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並選任 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106年8月10 日民事追加被告狀、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新北 地方法院家事庭106年7月27日被繼承人陳誠勇無繼承人聲明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於106年6月 30日依職權查詢本院家事法庭有無受理被繼承人陳誠勇之繼 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事,簡覆並無受理該等相 關事件,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追加上揭被告,並請 求共有人蕭潤松、蕭興發、蕭興謀、蕭興義、蕭西進、蕭寬 仁、蕭耀宗、蕭潤前及蕭榮郎(蕭榮郎係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已另行裁定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等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即追加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九項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原共有人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地 目建、面積667.94平方公尺;同段920地號、地目建、面積 315.15平方公尺及同段921地號、地目道、面積84.19平方公 尺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就分割方法不能 達成協議。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住宅區,分別坐落在彰化 縣社頭鄉社石路南北兩側,系爭852地號土地位在社石路北 側,系爭920地號、921地號土地相鄰位在社石路南側,原告 方案保留系爭土地全部建物,請求將系爭852地號土地單獨 分割;系爭920、921地號土地合併分割。二、原共有人蕭潤松、蕭興發、蕭興謀、蕭興義、蕭西進、蕭寬 仁、蕭耀宗、蕭潤前及蕭榮郎等人,業已往生,其等在系爭 土地所共有之權利,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等 之全體繼承人繼承辦理繼承登記,茲敘述如下: ㈠共有人蕭潤松:共有人蕭潤松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張顏色 、張月蟾、張淑華、張良洲、張良吉、張良勇、張美智、蕭 春林、蕭春信、張傳甲、張立豫、張立憲、張立穎、吳蕭明 月、蕭明富、蕭明慧、蕭春棋、蕭文欽、蕭碧雲、林英隆、 林蔡桂美、林素禎、林素菁、林素端、林英男、林英政、林 英光、林英冠、林英士、吳黃百合、黃千惠、許黃政、蕭黃 澄、黃滄波、黃秀鳳、黃滄炉、謝鴻賓、謝百宜、謝百榮、 謝美琴、謝子重、謝鴻俊、莊顯貴、莊曜聰、莊雅婷、曾莊 紅蘭、莊紅蓮、莊大正、莊千慧、莊政勳、蕭春鍮、蕭麗雲



、蕭春銘、吳靜慧、蕭若晴、蕭若潔、楊春娘、楊淑芬、楊 村上、徐烽耀、徐敏芬、徐桂梅、楊原賓、楊書瑋、楊三發 、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蕭家湧、蕭家政、蕭 美惠、蕭麗玲、蕭興灶、蕭淵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 其等就蕭潤松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㈡共有人蕭興發:共有人蕭興發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蕭劉畏 、曾蕭瓊瑜、蕭月萍、蕭木聰、蕭金來、曾靖壹、蕭榆家、 蕭宇珊、蕭睿宏、蕭安利、蕭雅庭、蕭淑美、蕭如娟、蕭誌 騰、蕭鄭月女、吳蕭照、蕭幸珠、陳劉靜子、陳佩君、陳佩 宜、陳佳莉、陳柏榮、陳李香桃、陳柏年、陳柏森、陳家慧 、黃陳秀鳳、陳誠三、陳誠賢、陳秀珍、陳秀琴、蕭茂提、 蕭傳鐙、詹蕭省、劉蕭甜、吳碧霞、吳米奇、吳碧銀、吳瑞 勝、吳碧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興發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㈢共有人蕭興謀:共有人蕭興謀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曾繁瑛 、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應由其等就蕭興謀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㈣共有人蕭興義:共有人蕭興義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曾繁瑛 、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應由其等就蕭興義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㈤共有人蕭寬仁:共有人蕭寬仁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張蕭碧 、林宏奇、林鑫詠、林宏茂、蕭永森、蕭麗華、蕭月女、黃 麗姿、蕭李蕙蘭、蕭芳林、蕭芳誠、林文容、林文慧、林紀 君、林文婷、蕭秀英、簡俊雄,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 等就蕭寬仁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㈥共有人蕭耀宗:共有人蕭耀宗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林祐造 、魏林呈郁、林呈柔、石林呈惠、游蕭燕、林助信律師(即 被繼承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詹蕭錦緞、蕭旺𡍼、蕭家 郎、蕭劉玉英、蕭家峰、蕭錦綢、蕭嫦娥、蕭美津、蕭家佑 、凃蕭秀奎、蕭秀蓮、林蕭秀貞、林蕭秀圓,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應由其等就蕭耀宗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㈦共有人蕭潤前:共有人蕭潤前已經往生,其繼承人為劉清秀 、顧劉文枝、蕭吳美顏、蕭永輝、蕭麗珍、吳蕭麗玉、蕭永 吉、蕭永偉、康蕭鳳嬌,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 潤前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㈧共有人蕭西進:共有人蕭西進已於97年7月10日往生,生前 無配偶,亦無子女,也無其他繼承人,經新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司繼字第2895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為陳國偉律師 ,嗣陳國偉律師於105年8月5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辭任遺產管 理人,新北地方法院另行選任許崇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已



確定(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155號辭任並另為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遺產管理人 即許崇賓律師就蕭西進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㈨共有人蕭榮郎:共有人蕭榮郎已於105年4月10日往生,其繼 承人為蕭雅庭、蕭淑美、蕭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均未 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榮郎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
三、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張顏色、張月蟾、張淑華、張良洲、張良吉、張良勇、 張美智、蕭春林、蕭春信、張傳甲、張立豫、張立憲、張 立穎、吳蕭明月、蕭明富、蕭明慧、蕭春棋、蕭文欽、蕭碧 雲、林英隆、林蔡桂美、林素禎、林素菁、林素端、林英男 、林英政、林英光、林英冠、林英士、吳黃百合、黃千惠、 許黃政、蕭黃澄、黃滄波、黃秀鳳、黃滄炉、謝鴻賓、謝百 宜、謝百榮、謝美琴、謝子重、謝鴻俊、莊顯貴、莊曜聰、 莊雅婷、曾莊紅蘭、莊紅蓮、莊大正、莊千慧、莊政勳、蕭 春鍮、蕭麗雲、蕭春銘、吳靜慧、蕭若晴、蕭若潔、楊春娘 、楊淑芬、楊村上、徐烽耀、徐敏芬、徐桂梅、楊原賓、楊 書瑋、楊三發、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蕭家湧 、蕭家政、蕭美惠、蕭麗玲、蕭興灶、蕭淵泉,應就被繼承 人「蕭潤松」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園:360分之12)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360分之12)、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360分之12) ,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蕭劉畏、曾蕭瓊瑜、蕭月萍、蕭木聰、蕭金來、曾靖壹 、蕭榆家、蕭宇珊、蕭睿宏、蕭安利、蕭雅庭、蕭淑美、蕭 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吳蕭照、蕭幸珠、陳劉靜子、陳 佩君、陳佩宜、陳佳莉、陳柏榮、陳李香桃、陳柏年、陳柏 森、陳家慧、黃陳秀鳳、陳誠三、陳誠賢、陳秀珍、陳秀琴 、蕭茂提、蕭傳鐙、詹蕭省、劉蕭甜、吳碧霞、吳米奇、吳 碧銀、吳瑞勝、吳碧蓉,應就被繼承人「蕭興發」所遺坐落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 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園:360分之4)、同段921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應就被繼 承人「蕭興謀」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5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應就被繼 承人「蕭興義」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5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張蕭碧、林宏奇、林鑫詠、林宏茂、蕭永森、蕭麗華、 蕭月女、黃麗姿、蕭李蕙蘭、蕭芳林、蕭芳誠、林文容、林 文慧、林紀君、林文婷、蕭秀英、簡俊雄,應就被繼承人「 蕭寬仁」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360分之30),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林祐造、魏林呈郁、林呈柔、石林呈惠、游蕭燕、林助 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詹蕭錦緞、蕭 旺𡍼、蕭家郎、蕭劉玉英、蕭家峰、蕭錦綢、蕭嫦娥、蕭美 津、蕭家佑、凃蕭秀奎、蕭秀蓮、林蕭秀貞、林蕭秀圓,應 就被繼承人「蕭耀宗」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45),辦理繼承登記。 ㈦被告劉清秀、顧劉文枝、蕭吳美顏、蕭永輝、蕭麗珍、吳蕭 麗玉、蕭永吉、蕭永偉、康蕭鳳嬌,應就被繼承人「蕭潤前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36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許崇賓律師即蕭西進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蕭 西進」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96分之3)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3) 、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
㈨被告蕭雅庭、蕭淑美、蕭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應就被 繼承人「蕭榮郎」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70分之1)及同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270分之1)、同段9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㈩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920地號、 同段921地號土地,准予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翁再源、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同意原告 方案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劉清秀:已承買系爭852地號土地原共有人蕭興慶、蕭 文鏘、蕭文能蕭再福蕭彌榮蕭文政蕭家誠蕭烜森蕭廖秀梅蕭佩琪等10人持分暨系爭920地號、921地號土 地原共有人蕭文鏘蕭文能蕭再福蕭彌榮蕭文政、蕭



家誠、蕭烜森蕭佩琪等8人持分並且移轉,請求保留所有 建物。又原共有人蕭榮郎(已歿)之持分已由蕭誌騰繼承等 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蕭興慶蕭再福蕭烜森蕭廖秀梅蕭文鏘:土地持 . 分不大,要賣掉等語,資為抗辯。
參、除被告翁再源、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劉清秀蕭興慶蕭再福蕭烜森蕭廖秀梅蕭文鏘外,其餘被 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肆、爭執事項:
本件系爭土地可否裁判分割?若可,應以何方式分割為適當 ?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 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 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 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 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 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 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 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70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69年度台上字第11 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㈠共有人蕭潤松於 已於38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顏色、張月蟾、張 淑華、張良洲、張良吉、張良勇、張美智、蕭春林、蕭春 信、張傳甲、張立豫、張立憲、張立穎、吳蕭明月、蕭明 富、蕭明慧、蕭春棋、蕭文欽、蕭碧雲、林英隆、林蔡桂 美、林素禎、林素菁、林素端、林英男、林英政、林英光 、林英冠、林英士、吳黃百合、黃千惠、許黃政、蕭黃澄 、黃滄波、黃秀鳳、黃滄炉、謝鴻賓、謝百宜、謝百榮、 謝美琴、謝子重、謝鴻俊、莊顯貴、莊曜聰、莊雅婷、曾 莊紅蘭、莊紅蓮、莊大正、莊千慧、莊政勳、蕭春鍮、蕭麗 雲、蕭春銘、吳靜慧、蕭若晴、蕭若潔、楊春娘、楊淑芬 、楊村上、徐烽耀、徐敏芬、徐桂梅、楊原賓、楊書瑋、 楊三發、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蕭家湧、蕭 家政、蕭美惠、蕭麗玲、蕭興灶、蕭淵泉,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應由其等就蕭潤松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共 有人蕭興發於10年8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劉畏、曾蕭



瓊瑜、蕭月萍、蕭木聰、蕭金來、曾靖壹、蕭榆家、蕭宇 珊、蕭睿宏、蕭安利、蕭雅庭、蕭淑美、蕭如娟、蕭誌騰 、蕭鄭月女、吳蕭照、蕭幸珠、陳劉靜子、陳佩君、陳佩 宜、陳佳莉、陳柏榮、陳李香桃、陳柏年、陳柏森、陳家 慧、黃陳秀鳳、陳誠三、陳誠賢、陳秀珍、陳秀琴、蕭茂 提、蕭傳鐙、詹蕭省、劉蕭甜、吳碧霞、吳米奇、吳碧銀 、吳瑞勝、吳碧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興 發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共有人蕭興謀於97年12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 蕭興造,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興謀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㈣共有人蕭興義於67年11 2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曾繁瑛、陳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造,均 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興義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㈤共有人蕭寬仁於38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張蕭碧、林宏奇、林鑫詠、林宏茂、蕭永森、蕭麗華、蕭 月女、黃麗姿、蕭李蕙蘭、蕭芳林、蕭芳誠、林文容、林 文慧、林紀君、林文婷、蕭秀英、簡俊雄,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應由其等就蕭寬仁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㈥共 有人蕭耀宗於47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祐造、魏林 呈郁、林呈柔、石林呈惠、游蕭燕、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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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