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李滿足即益豐彈簧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惠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9日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判決書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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