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陳再評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素婉被 告 陳信宏 陳邦彥 陳書緯 陳文卿 陳素貞 陳春木 劉杉郎被 告 陳達芳訴訟代理人 陳景輝被 告 陳文勇 陳文志 陳文洲 陳文熀 陳清林 陳清幸 陳厚遠 陳再鋒 陳淑 陳思蓉即陳淑鳳 陳文樹 陳文鏗 陳村成 陳春富 陳建發 陳建明 陳有進 陳澄坑 陳澄吞 陳澄銅 陳澄山 陳瑞 陳海桐 陳木春 陳坤明 陳金𦋐 陳金岳 陳金定 陳增堤 陳增國 黃惠美被 告 陳媽義訴訟代理人 陳晴封被 告 陳大福 陳中秋 陳有祿 陳清祈被 告 陳林枝訴訟代理人 陳清雄被 告 陳增雄 陳勝利 胡素琴 陳彥宏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需田被 告 陳生年 陳吉良 陳志全 陳昌田被 告 陳大林兼訴訟代理 陳榮火人被 告 陳淑芬 陳清溪 陳添進 陳根記 陳定住 陳定佳 吳文和 謝流沛 謝瑞雄 陳偉滄 陳振隆 周靜宜 陳彥勲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被 告 謝意 謝恩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孟秀被 告 陳楊玉枝(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峯明(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星(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綺慧(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力銓(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川(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琴(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如(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娥(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鑾(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及106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圖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案配賦表共有人陳大福、陳有祿、陳中秋、陳清祈、陳生年、陳吉良、陳志全等七人之備註欄應加註:「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原裁定附表「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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