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外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明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二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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