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0號
SLDV,106,補,610,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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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王德楷 
      許欽銘 
      孫健民 
      唐聖富 
      王啟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299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7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及特別休保工資之部
  分為2,557,534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20,091元(計算式:33,175-2,557,534/3,
  242,299 ×33,1 75 ×1/ 2=20,091,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至原告王啟銘就其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應補正具體明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係一部請求,而應為追加,請另行
  特定標的金額及性質,依上開規定,補納差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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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