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王德楷
許欽銘
孫健民
唐聖富
王啟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299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7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及特別休保工資之部
分為2,557,534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20,091元(計算式:33,175-2,557,534/3,
242,299 ×33,1 75 ×1/ 2=20,091,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至原告王啟銘就其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應補正具體明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係一部請求,而應為追加,請另行
特定標的金額及性質,依上開規定,補納差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