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號
PTDV,106,訴,180,2017090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慶木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30,250 元(計算式532.10×2500=0000000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