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73號
PTDV,106,司促,7373,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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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萬寶之繼承人、林蒲之繼承人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萬寶之繼承人、林蒲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代繳地價稅金共計新臺幣11,000元及利息,惟 查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其請求權 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16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 幣11,000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債務人張萬寶、林蒲之 最新戶籍謄本,若債務人等已經死亡,亦應提出其等之繼承 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其等之繼承人 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陳報合法之繼 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 人於106 年8 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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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