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32號
SLDV,106,訴,832,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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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澄翼(即被告之監察人郭厚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澄翼為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亦分別 有明定。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 法第213 條亦規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監察人原為郭厚志,嗣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變更 為詹澄翼,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登記案卷等件在卷可稽。而本件訴訟既屬被告公司與 董事間之訴訟,依上開公司法規定,自應由被告之監察人詹 澄翼,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惟詹澄翼 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公司之監 察人詹澄翼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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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