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2號
SLDV,106,補,1112,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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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鄭秀莉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月鳳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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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