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鄭秀莉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月鳳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