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2年度,7號
ULDM,92,重訴,7,20040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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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
緝字第二0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0六號、第四四二九號、第四一七九號、第
四六七三號、第四八六七號),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事實(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0六號起訴的殺人部分,修改為傷害致死),且經移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一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
一0四號),檢察官又追加起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
三號,即上述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號,即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子○○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玖年;又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扣案如附表所示六把槍枝及伍拾伍顆子彈均沒收;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A、B二把槍枝均沒收;又共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所示D槍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C槍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所示六把槍枝及伍拾伍顆子彈均沒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事 實
壹、【前科】
子○○曾因煙毒案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六月,定應執行刑三年十月,於民國(下同 )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
貳、【關於王莊瓊之死】
子○○的一個朋友卯○○(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在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行經西螺大橋時,與戊○○、王莊瓊二人相遇 ,雙方就買賣毒品事情發生爭執,王莊瓊持刀砍傷卯○○右手小指及右邊脖子, 並搶走卯○○所持有的毒品。卯○○於毒品遭搶後,就將上開被殺傷及毒品被搶 之情形打電話告知子○○子○○立即召集壬○○、己○○、譚容琮黃順興潘忠隆等人(均經本院另案判刑),到彰化縣溪州鄉子○○租屋處集合,其間子 ○○已得知戊○○要去癸○○家裡聊天,就決定到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土地公廟 等待戊○○經過,並伺機尋仇報復,而由壬○○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UT-2 192號藍色自小客車,其內搭載卯○○、己○○;由譚容琮駕駛其所有之車牌 號碼6T-1231號白色自小客車,其內搭載子○○潘忠隆黃順興,一起 自子○○租屋處出發,子○○並自其家中取出西瓜刀、小武士刀各一把,以塑膠 袋包裝,放置在車牌號碼UT-2192號小客車右後座踏板。而寅○○、癸○



○(均經本院另案判刑)、丁○○(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亦同時受到 子○○的召集,寅○○於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住處,搭乘上開車牌號碼UT-2 192號藍色自小客車;癸○○自行走路前往;丁○○則駕駛其無車牌之黑色裕 隆小客車前往上開土地公廟會合。當日近中午十二時許,戊○○於前往癸○○家 的途中,經過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土地公廟前,見子○○會同多人等候於土地公 廟前欲行攔截,立即調轉機車逃逸,子○○亦隨即跳上丁○○所駕駛的黑色裕隆 小客車;壬○○駕駛其車牌號碼UT-2192號藍色小客車,搭載卯○○、己 ○○、寅○○、癸○○;譚容琮駕駛其車牌號碼6T-1231號白色自小客車 ,搭載黃順興潘忠隆,一同追趕,但是仍然被戊○○脫逃,上開三輛自小客車 亦因追逐戊○○而各自分散。
上開三輛自小客車分散後,己○○知道戊○○有到斗六市○○路媽祖廟吃午餐的 習慣,於其所搭乘之車牌號碼UT-2192號藍色小客車內提議到斗六市○○ 路媽祖廟會合,經卯○○、子○○彼此以行動電話連絡,子○○、卯○○、丁○ ○及壬○○、己○○、寅○○、癸○○、譚容琮黃順興潘忠隆等人,各自乘 坐上開三輛自小客車,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再次會合於雲林縣斗六市○ ○路媽祖廟前。又戊○○逃逸後,曾主動打電話給子○○說明事情發生的原因, 子○○因而得知王莊瓊才是傷害卯○○及搶奪毒品之人。在斗六市媽祖廟前,子 ○○發現手機內有王莊瓊之來電顯示資料後,即叫己○○使用丁○○的手機,撥 打給王莊瓊,佯稱要去向戊○○購買毒品而使王莊瓊誤信為真,說出其所居住之 地點就是雲林縣斗六市○○街三九號「市中星大樓」。子○○、卯○○、己○○ 、壬○○、寅○○、癸○○、譚容琮黃順興潘忠隆等人,基於傷害及妨害自 由之犯意聯絡,各自搭乘上開車牌號碼UT-2192號藍色自小客車、車牌號 碼6T-1231號白色自小客車,一同前往雲林縣斗六市「市中星大樓」,而 丁○○見情況有異,則自行離去,未隨同子○○等人前往。當日下午一時十八分 許,子○○、卯○○、己○○、壬○○、寅○○、癸○○、譚容琮黃順興及潘 忠隆等人,均已會合於雲林縣斗六市「市中星大樓」樓下,先由己○○、癸○○ 下車撥打電話,誘騙王莊瓊下樓;於王莊瓊下樓後,子○○、卯○○立即下車要 強押王莊瓊進入車牌號碼UT-2192號小客車內,壬○○並下車打開左後車 門,便利子○○、卯○○將王莊瓊推入車內,寅○○則坐於車牌號碼UT-21 92號小客車並未下車;乘坐於車牌號碼6T-1231號自小客車之譚容琮黃順興潘忠隆亦均未下車。惟因王莊瓊抵抗不從,子○○即自車牌號碼UT- 2192號小客車內取出小武士刀刺向王莊瓊右臀部,才將王莊瓊推入車內,此 時車牌號碼UT-2192號小客車內,駕駛為壬○○、卯○○坐副手座、子○ ○坐左後座、王莊瓊坐後座中間、寅○○則坐於右後座位並以手挾持王莊瓊。將 王莊瓊強押上車後,子○○立即指示壬○○將車開往雲林縣莿桐鄉,譚容琮則駕 駛其車牌號碼6T─1231號自小客車,搭載黃順興潘忠隆、己○○、癸○ ○尾隨於後。開車後不久,卯○○就回頭用拳頭毆打王莊瓊,其後因王莊瓊趁機 要開啟車門脫逃,激怒坐在右前座的卯○○,於是卯○○轉身持西瓜刀朝王莊瓊 砍下,並說「你敢殺我,被殺就不要講話」,王莊瓊立即舉手抵擋,造成其左手 腕部拇指側一處刺傷一×0‧五×0‧五公分、左手食指背部近關節一處刺傷二



×0‧五×0‧五公分,子○○原應注意每個人生理狀況不同,王莊瓊可能有血 管疾病,若以刀刺擊胸部,可能因流血引起恐懼、高度疼痛而引發血栓、心律不 整,併發心因性休克,導致死亡之結果,且能預見、能注意,而未注意,竟仍基 於與前相同的傷害概括犯意,將小武士刀反握,朝王莊瓊左側腋窩下連續擊刺三 下,造成王莊瓊左上前胸鎖骨外線一處刺傷,位於乳頭上方七公分,直向三×一 ‧五×四公分;左胸外側腋下中線一處刺傷,距腋下十二公分、距體中線十八公 分,橫向三×一‧五公分;左側胸腹部交界處外側一處刺傷,斜向刺傷三×一‧ 五公分。子○○見王莊瓊身中數刀後,指示壬○○將車停於雲林縣莿桐鄉○○村 ○○道路旁,停車後,子○○下車將王莊瓊拉出車外,置之於路旁而離去。王莊 瓊則因受該刀傷刺激,左下冠狀動脈血管本身之病變併血栓引起心律不整,併發 心因性休克而死亡。
參、【免費轉讓海洛因】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棄置王莊瓊之後,上述二部車回到彰化縣溪州鄉子 ○○租屋處,子○○拿出一包海洛因,請卯○○、壬○○、譚容琮、癸○○、寅 ○○、潘忠隆一起免費注射,然後解散。
肆、【未經許可持有槍彈】
王莊瓊命案發生後,子○○逃亡而遭到檢察官通緝,後來經朋友許學裕(已死亡 )安排住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的一間屋子內,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初或中旬的某 日,交付如附表所示六把槍枝及約一百顆的子彈給子○○子○○因而未經許可 持有上述槍、彈,並放置在該屋子內,或放置在子○○另一住處即雲林縣西螺鎮 埤頭里柑桔六之二號前空屋,並隨時帶二把槍及部分子彈在身上。伍、【開槍射傷乙○○】
子○○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凌晨,因前往雲林縣北港鎮「北港大亨KTV」酒 店消費,與該店員工陳永昇發生爭執。陳永昇心生不滿並欲伺機報復,後來得知 子○○於同年五月三日凌晨,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鹽園十三號即已死亡許學裕 住宅前為之守靈,即持二把制式手槍及數量不詳的子彈,邀同亦持用有殺傷力改 造手槍的乙○○,於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共乘車牌號碼3W-4499號自 用小客車,至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鹽園十三號已死亡之許學裕住宅靈堂。到達後 ,陳永昇手持一把制式手槍、乙○○手持改造手槍,自靈堂後方側邊進入。子○ ○一見到陳永昇二人持槍前來,即先發制人,而持附表所示A、B二槍及數量不 詳的子彈,開槍射傷乙○○,致乙○○左腿中彈受有傷害,隨之往靈堂左方躲避 ,A槍總共射擊三發,B槍總共射擊四發。陳永昇見狀,也持一把制式手槍反擊 發射一槍後卡彈,又到上開車上取出另一把制式手槍返回現場,其可預見開槍還 擊,有擊中與子○○同向彎腰奔跑之許進江並致其死亡之高可能性,竟仍不顧致 許進江於死之危險,而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開槍還擊至少五發,其中一發擊 中許進江左後側腰際,從右側胸部貫穿而出,致許進江受有腹部及右下胸部二處 槍傷合併大腸、胃、肝臟穿刺傷、敗血性休克、腹膜炎等傷害,嗣許進江經送醫 救治後,始倖免於難(陳永昇、乙○○涉案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 一一號判決處刑)。
子○○事後將附表所示A、B二槍及四顆子彈丟棄在雲林縣斗南鎮台七八線二十



八‧八公里處路旁,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二十時五十八分,主動打電話到雲林 縣警察局刑警隊,告知藏放地點,偵查員隨即於當晚至該處起出附表所示A、B 二槍及四顆子彈。
陸、【關於沈文德之死】
另有陳宗吉姜惠玲係夫妻關係,姜丁貴姜惠玲之胞弟,馮耀群則長期受陳宗 吉、姜惠玲夫妻的照顧,彼此情誼深厚。而當時任職台南縣新營市代表會主席之 沈文德,原與陳宗吉係舊識,惟沈文德因懷疑陳宗吉夫婦向警方檢舉其有不法行 為,致遭警方提報流氓,心生不滿,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晚上,帶同不詳姓 名者數人至台南縣新營市○○路○段一五一號陳宗吉與人合夥經營之NEW理容 院,及台南縣新營市○○街一五七號陳宗吉住處,搗毀物品,剛好陳宗吉返家, 沈文德見狀並命人追打陳宗吉陳宗吉趁隙逃逸。 陳宗吉姜惠玲夫婦對其住處及所經營之店遭毀受辱後,心生怨隙,亟欲向沈文 德報復,遂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在台南縣新營市○○街一五七號住處,邀集 馮耀群姜丁貴,計畫要教訓沈文德。後來,子○○遭檢察官通緝後,前來投靠 陳宗吉陳宗吉姜惠玲遂安排子○○居住於台南縣新營市○○路五十二號,並 交待馮耀群照料子○○之生活起居。陳宗吉在給予子○○生活上一切資助之同時 ,並起意要殺害沈文德,且要求子○○擔任殺害沈文德之槍手,子○○應允加入 ,而與陳宗吉姜惠玲姜丁貴馮耀群共同基於殺害沈文德之犯意聯絡,由姜 惠玲提供沈文德住所及所駕駛車牌號碼3W-5099號賓士牌自用小客車之車 號訊息予馮耀群,由馮耀群負責跟蹤沈文德,以瞭解沈文德平日作息時間及行駛 路線,以便掌控沈文德行蹤。執行槍殺沈文德時,則推由姜丁貴騎乘機車後搭載 子○○馮耀群騎乘另一部機車跟蹤沈文德並負責以行動電話告知姜丁貴,而後 由子○○負責開槍射殺沈文德。等一切就緒後,依據共同謀議之計畫,於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一日七時許,馮耀群騎乘姜惠玲所有車牌號碼NXX-179號重型 機車,姜丁貴騎乘馮耀群向不知情之黃志詳所借用之車牌號碼YKX-703號 重型機車搭載子○○馮耀群並事先取得不詳人士之重型機車車牌,懸掛於姜丁 貴所騎乘之該重型機車上,以避免洩露身分),子○○則持附表所示D槍(含彈 匣一個)、子彈八顆,一同出發。馮耀群騎乘上開機車至沈文德位於台南縣新營 市○○街七十六之二號住處附近盯梢,姜丁貴子○○則在台南縣新營市○○路 附近埋伏,隨後馮耀群於該日八時十四分二十二秒,以其所有00000000 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至姜丁貴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 「沈文德尚未出現,先留在原位」;接著又於同日八時三十二分四十九秒,以上 開行動電話告知姜丁貴沈文德已經駕駛車輛出來了」;又於八時三十四分十八 秒,再以該行動電話告知姜丁貴沈文德朝你們的方向去了」等語,姜丁貴獲知 後,隨即騎乘前揭重型機車搭載子○○至台南縣新營市○○路與三民路之交岔路 口,見沈文德駕駛車牌號碼3W-5099號自用小客車搖下車窗在該處等候紅 綠燈時,隨即於同日八時三十五分許騎乘機車靠近沈文德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駕 駛座,經確認為沈文德本人後,即由後座之子○○持上開制式手槍,朝沈文德身 體連續射擊八槍,致沈文德受有多發性槍傷合併心臟、肝臟、肺臟破裂和體腔大 量出血而死亡。




隨後馮耀群姜丁貴子○○三人遂至當初約定之NEW理容院會合,換搭一部 不詳車牌之白色自用小客車離去,並將原先所竊得不詳車號之重型機車車牌丟棄 後,子○○換搭乘計程車至雲林縣崙背鄉躲藏,姜丁貴返回台北躲避,而馮耀群 則先返陳宗吉住處,隨即逃往台中躲藏。
柒、【恐嚇取財】
子○○因為逃亡期間,急需用錢,乃基於恐嚇取財的概括犯意,①於九十二年九 月九日下午九時許,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攜帶附表所示C槍,前往雲林縣西螺 鎮新安里新社五十六號丑○○住處,向丑○○恐嚇跑路費新台幣(下同)五十萬 元,並表示如不給錢就會吃子彈,而因為槍枝插在腰際,十分顯眼,致丑○○心 生畏懼,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子○○再打電話通知丑○○準備好五十萬元 ,並於大約二、三天後的某日,丑○○託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將五十萬元現 金帶至西螺菜市場,交給子○○本人。②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九時許,子 ○○前往雲林縣西螺鎮○○里○○○路六四巷二0號甲○○住處,欲向甲○○恐 嚇跑路費五十萬元,適甲○○不在家,子○○因而向甲○○的兒子索取甲○○的 行動電話號碼,接著打電話向甲○○恐嚇跑路費五十萬元,惟因甲○○拒絕給付 而未遂。
捌、【子○○被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三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 局,派員會同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十七時十五分左右,在彰化縣二林鎮○○路○ 段三四二號屋前,逮捕子○○,在子○○身上查扣附表所示C、D二槍及四十八 顆子彈,及手銬一副、手銬鑰匙一支、行動電話一支、SIM卡二張、筆記本一 本、遙控器一個。
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十四時二十分左右,子○○同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偵查 員至子○○另一住處,即雲林縣西螺鎮埤頭里柑桔六之二號前空屋,查扣附表所 示E、F二槍及十七顆子彈。
玖、【案件移送經過】
第貳部分,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第參部分,案經蒞庭檢察官於審理中追加起訴。 第肆、伍部分,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及雲林縣警察局移請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陸部分,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 一隊、台南縣警察局刑警隊、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及該署檢察官相驗後, 自動檢舉偵查,移送本院併辦後,蒞庭檢察官認為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再行追加起訴。
第柒部分,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被告、檢察官同意本案被告本人以外之所有人的審判外陳述,得為證據,在此先 行說明。




貳、【關於王莊瓊之死】
【被害人王莊瓊因受刀傷刺激,及左下冠狀動脈血管本身之病變併血栓,而於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死亡】
㈠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 警員電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往雲林縣斗六市百姓公廟相驗王莊 瓊之屍體,有電請相驗案件報告一件在卷可證(相驗卷)。 ㈡根據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相驗卷),王莊瓊之死因為:甲、心臟衰竭, 乙、左下冠狀動脈粥腫樣硬化阻塞併血栓係與銳器刺傷有部分相關聯性,推定 死亡時間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 ㈢根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驗斷書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1)法醫所醫鑑 字第一二五二號鑑定書(相驗卷)之記載,法醫師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許檢驗,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解剖之結果,發現王莊瓊身體之 傷勢:
①頭面頸部:左面頰橫向擦傷四×0‧五×0‧二公分。 ②胸部:
⑴左上前胸鎖骨外線一處刺傷,編號左側第一處刺傷,位於乳頭上方七公分 ,直向三×一‧五×四公分,經由第三肋間深入胸腔。 ⑵左胸外側腋下中線一處刺傷,編號左側第二處刺傷,距腋下十二公分、距 體中線十八公分,橫向三×一‧五公分,經由第五肋間深入胸腔。 ⑶無肋骨骨折,無胸骨凹陷。
③腹部:
⑴右上腹部外側兩處擦瘀傷各為二×一公分及一×一公分。 ⑵左側胸腹部交界處外側一處刺傷,編號左側第三處刺傷,斜向刺傷三×一 ‧五公分,經由第十二肋骨下緣進入腹腔。
④背腰臀部:右臀部外側一處斜向刺裂傷三×一‧五×三公分,深達肌肉層。 ⑤上肢:
⑴右手腕部拇指側一處刺傷一×0‧五×0‧五公分。 ⑵右食指背部近關節一處刺傷二×0‧五×0‧五公分,深可見骨。 ㈣又上開驗斷書(相驗卷),關於手指傷勢之記載則與上開鑑定書有不同之處: ①驗斷書之「局部勘驗」之「四肢部」記載:一、左手指(食指)防禦傷創2 0×1‧0×0‧5公分。
②背面部圖標明:左手指處有防禦傷。
③根據另案承辦法官訊問法醫師王約翰關於「抵抗傷」之意義,及寅○○於警 訊中陳述王莊瓊抵抗情形(詳後述),法官認為驗斷書之記載為正確。 ㈤法醫師對於死者死亡原因之判定:
①鑑定書之記載:「對於死者死亡原因之判定:‧‧㈡‧‧以上皆非致命傷。 左下冠狀動脈重度粥腫樣硬化阻塞併血栓,且阻塞已達百分之九十五,此一 自然疾病之病變,可造成死者猝死。㈢死者為三十多歲年輕人,體型中等, 雖非冠狀動脈疾病好發之年齡,但死者有施打濫用海洛因之習性。參閱瑞士 日內瓦大學心臟中心文獻報告,一年輕女性因施打濫用海洛因,引起冠狀動



脈病變併血栓而死亡。可為死者冠狀動脈病變,尋得一有利之支持。‧‧㈣ 由以上病理解剖結果判定,死者因外傷刺激,情緒受影響,及左下冠狀動脈 血管本身之病變併血栓,引起心律不整,併發心因性休克死亡,死亡之直接 原因為『左下冠狀動脈重度粥腫樣硬化阻塞併血栓』,死者之死亡機轉為『 心臟衰竭』。死亡方式為『自然死』。死者雖為自然疾病死亡,但死亡與胸 腹臀部銳器刺傷,有部分相關聯性。」(相驗卷) ②法醫師王約翰於本院另案證稱「正常人縱使他的心臟血管有阻塞的情形,但 一般來講還是可以維持正常生活,但是在遭遇到重大外界的刺激時體內會分 泌大量的荷爾蒙,刺激心臟急速運輸血液,這時候會造成心臟極大的負荷, 超越他所能負荷的極限,為何說這件案件會有部分的關聯性,可能是當時死 者受到外面的攻擊且刺到胸部及臀部而造成相當大情緒上的刺激,被害人本 身血管的結構可能就不好,但是一受到刺激的話心臟可能就無法負荷,所以 鑑定報告書才會記載有關聯性。」(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1第二一 九頁)
【本案犯罪之起因】
㈠戊○○供述: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早上七、八點,他在路上遇見王莊瓊,王 莊瓊就問他有沒有藥可以拿?他即打電話問子○○子○○就叫他和王莊瓊過 去,大約當天早上十點許,王莊瓊騎機車搭載他經過西螺大橋時遇到卯○○, 他就停下來與卯○○聊天,問卯○○有沒有藥,本來他與王莊瓊要一人各出一 千五百元向卯○○拿安非他命,但是不知道為何王莊瓊會拿出一把刀來架住卯 ○○的脖子,他就將刀子揮開,當時卯○○有點流血並把藥丟掉,王莊瓊就去 撿藥,撿了之後他就坐王莊瓊的機車離開,此時卯○○也騎機車離開了等語(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五三頁以下)。 ㈡卯○○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本案之起因是當天早上戊○○和王莊瓊來找他要 毒品,他不給,王莊瓊就拿刀殺他脖子和手,再來他就打電話給子○○,他們 就一起去找戊○○○○道等語(一三三號偵緝卷,第一八頁以下)。又於本院 另案作證時供稱:當天早上七、八點時,他去找子○○拿毒品,戊○○也要去 找子○○拿藥,就在西螺大橋遇到他,戊○○跟他討藥,他不願意給,所以戊 ○○他們就用搶的,並拿刀砍他右手小指及右邊脖子,之後他就將藥丟到堤防 ,等戊○○他們去撿藥,他就離開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1第二 五六頁以下)。本院另案承辦法官並當庭勘驗卯○○身上之傷痕,發現脖上確 有三、四公分之傷痕,右手小指亦有一、二公分之傷痕(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 四0號卷1第二五六頁以下)。
㈢就戊○○、卯○○兩人之供詞相印證,足認本案犯罪之起因,係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王莊瓊騎機車搭載戊○○要到子○○家買毒品,途經 西螺大橋時,遇到卯○○,雙方就買賣毒品事情發生爭執,被害人王莊瓊並持 刀砍傷卯○○,卯○○即將此事告訴子○○子○○開始召集人員,致生本案 犯罪。
【被告等找戊○○尋仇未成部分】
㈠【卯○○召集壬○○】




①卯○○於另案審理中供稱:我只認識壬○○,因為戊○○與王莊瓊在二十八 日早上抓我並拿刀砍我,我被砍完後就打電話通知子○○,剛好壬○○也打 電話給我,我就告訴他這件事,壬○○就開車過來,壬○○本來只是要來載 我回家而已,其他的人是子○○說要去教訓戊○○而打電話聯絡過來的等語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1第一一三頁以下)。其後供稱:(到何處 找子○○)彰化縣溪州;(找他說什麼)說戊○○與王莊瓊殺我;(子○○ 聽到後反應)他說要去教訓他們;(何時開始找人)我告訴子○○後,他就 開始找人了;(你何時找壬○○)我被殺之後回到子○○那裡,壬○○打電 話給我,我就告訴他說我被人殺,但是他不相信,我就叫他來載我回西螺, 壬○○來了之後,子○○就叫壬○○載他出去,去那裡我不知道;(子○○ 何時告訴壬○○說要去找戊○○)他打電話給別人時就有講了等語(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1第二五六頁以下)。
②壬○○供稱:(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何人打電話給你)卯○○;(卯○○ 電話中說什麼話)他說他受傷,叫我載他回西螺的家;(去何處載)子○○ 的住處;(當時在子○○家中有何人)我、卯○○、子○○潘忠隆、譚容 琮;(在子○○溪州住處講什麼話)卯○○叫我載他回家,後來子○○就叫 我載他去找戊○○;(從溪州出發車上有何人)卯○○、己○○、我;(在 車上卯○○說什麼話)他說他被人拿刀所殺,要去討回公道;(當時車內的 人都有聽到)有;(反應如何)大家都要跟他去等語;(行兇的二把刀如何 取得)是子○○從家中拿出來的,當時以塑膠袋裝取;(從溪州出發後車上 有何人)我、卯○○、己○○及一名不認識之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 號卷2第八七頁以下)。
③卯○○上開供詞核與壬○○之供述相符,堪信為真實,依其二人供述的內容 ,可以認定卯○○於西螺大橋遭戊○○、王莊瓊搶奪毒品後,立即打電話向 子○○告知此事,並回到彰化溪州子○○的租屋處,子○○此時已經開始召 集人員,並四處詢問戊○○的行蹤。另外,在子○○租屋處,壬○○打電話 找卯○○,卯○○即將此事告知壬○○,並要求壬○○到彰化溪州載他回去 ,而於壬○○到達溪州後,子○○即要求壬○○開車載他去找戊○○,當時 車上有卯○○、己○○,卯○○並於車上說明他被人拿刀所殺,要去討回公 道等語。即由卯○○之供述及壬○○之供稱,已可認定卯○○、壬○○及己 ○○於壬○○所駕駛之車內,已彼此達成向戊○○尋仇之決意。 ㈡【子○○召集己○○、黃順興潘忠隆譚容琮】 ①己○○於審理中承認其當時是要找戊○○出來談,看要如何處理等情,惟否 認有何傷害之故意云云。經查:
⑴己○○於警訊時供稱:因為子○○打電話告訴我,他的毒品被戊○○及一 名不詳姓名男子搶走,而且手下阿龍也被殺傷,所以叫我負責將戊○○找 出來,並要我自行騎車到彰化縣溪州鄉○○村村○路六號子○○租屋處集 合,之後我們便坐UT-2192藍色小客車、6T-1231白色三陽 小客車及另一部無車牌黑色裕隆小客車先到莿桐鄉四合村載寅○○,因為 當時我們得知戊○○要去找癸○○,所以我們三部車子便在莿桐鄉六合村



附近一間土地公廟前堵戊○○,過沒多久便見戊○○騎乘一部機車前來, 子○○等人便叫戊○○停車,但戊○○一看到我們有那麼多人,不但沒停 車還馬上掉頭離開,我們就由後追趕,但還是被戊○○逃脫等語(三六六 七號偵卷,第六頁以下)。
⑵己○○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找你去集合的人是誰)子○○;(幾點 的事)十點多;(子○○如何告訴你)他打我的手機問我是否知道寅○○ 的家,我說知道,他就叫我騎機車過去溪州,我到了之後,他就說有人搶 他的毒品並殺卯○○,而且是寅○○介紹他認識戊○○的,所以要他去找 寅○○,我們就一起坐車找寅○○;(子○○懷疑是寅○○去搶毒品)沒 有,他只是要寅○○去找出戊○○及王莊瓊;(子○○何時告訴你的)我 到他家後子○○在樓下告訴我的;(當時有誰在場)壬○○、潘忠隆、黃 順興、譚容琮、卯○○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一00頁 以下)。
⑶依己○○之供述,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多的時候,子○○以 手機通知他卯○○被搶毒品之事,並要他一起去找寅○○,於子○○住處 集合後,並搭乘車牌號碼UT-2192藍色小客車(由壬○○駕駛)出 發去找寅○○,即己○○於到子○○住處集合時,已知道是為了什麼原因 而前往,再核對壬○○於另案審理中的上述供詞:從溪州出發時,其車上 有卯○○、己○○,在車上卯○○說他被人拿刀所殺,要去討回公道,當 時車內的人都有聽到,而且大家都要跟卯○○去等語,足以認定己○○於 壬○○所駕駛之車牌號碼UT-2192小客車車內,經卯○○告知要去 討回公道後,已與卯○○等人彼此間達成向戊○○尋仇之決意。 ②潘忠隆於另案審理時雖否認有何傷害戊○○之犯意,惟查: ⑴潘忠隆於檢察官訊問時已供稱:當天早上我和黃順興譚容琮家中聊天, 後來譚容琮接到子○○的電話,叫我們到彰化溪州,到溪州後,我們先上 樓等,不久子○○和卯○○回來,卯○○說要找戊○○尋仇,在場的有我 、譚容琮黃順興子○○及己○○,大家都有聽到,那時壬○○剛載黃 三祐、卯○○看醫生回來,大家想都是朋友就一起去,壬○○就先下去開 車,後來子○○在車上跟我說丁○○找他,剛跨過西螺大橋就看到丁○○ 開黑色的車跟在後面等語(三七六0號偵卷,第七二頁以下)。又於偵查 中再次供認:我和黃順興、卯○○、子○○會合後就知道卯○○被戊○○ 搶毒品,要去教訓戊○○,我是想說朋友子○○被欺負,我才和他們一起 去等語(三八九六號偵卷,第一二一頁以下)。 ⑵依潘忠隆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足以認定潘忠隆與卯○○、子○○等人會 合,確係出於與子○○一同向戊○○尋仇之犯意聯絡。 ③黃順興雖於另案審理中亦否認有何傷害戊○○之犯意,惟查: ⑴其於警訊中供述:(當天情形)案發當天中午約十三時許,我駕駛我父親 所有之小貨車搭載潘忠隆譚容琮家中找其聊天,後來譚容琮便駕駛其所 有之6T-1231號白色三陽小客車載我及潘忠隆外出,於車子行駛途 中,譚容琮即表明告知我們兩人,說友人子○○於販售毒品過程中,被徐



健鎮及一名姓名不詳男子持刀強行搶走毒品,而且其手下「阿龍」也被殺 傷,所以叫他召集同好友人報復討回面子,當時我與潘忠隆即無意見參與 ,隨後子○○搭乘由壬○○駕駛之UT-2192號藍色裕隆小客車前來 與譚容琮見面,經電話聯絡結果終於找到戊○○並約其出面,但是當徐健 鎮騎乘機車前來發現是子○○邀集友人尋仇,便急忙掉頭加速逃離現場等 語;(為何殺被害人)我沒有殺被害人,因為子○○被被害人搶走毒品, 及阿龍被殺傷,所以子○○心中懷恨便打電話給譚容琮,責令交出戊○○ 及王莊瓊以討回面子,所以我與潘忠隆才會基於朋友道義,沒有任何契約 或報酬的情況下一同前去助勢。(事先知道要去押王莊瓊)我知道子○○ 召集大夥是要找人尋仇,但我真的不知道要尋仇對付的對象是王莊瓊等語 (三七六0號偵卷,第一二頁以下)。
⑵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案發經過)當天我和潘忠隆譚容琮在聊天 ,譚說子○○找他,我們就去彰化溪洲一間房子二樓,不久壬○○(就是 藍色車子的駕駛)跟子○○、卯○○一起回來樓上會合,黃、鍾二人說要 找戊○○尋仇,在場有我、潘忠隆譚容琮子○○、卯○○、壬○○, 出發後有聽到子○○說丁○○要來找他,我是到圍捕戊○○時才有印象李 開黑色的車跟在後面等語(三七六0號偵卷,第七四頁以下)。 ⑶依上開黃順興於警訊時、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內容,可以判斷其與潘忠隆子○○住處會合時,已明知係為向戊○○尋仇而去。 ④譚容琮於另案審理中固然完全否認犯罪。惟據前開壬○○、己○○、潘忠隆黃順興等人之供述,其等到達子○○住處會合時,均已知悉係為何事而去 ,何以僅有譚容琮不知情?譚容琮此部分之辯解,顯然不合情理。又譚容琮 於偵訊時承認:案發前在彰化溪州有上樓,確定樓上在場有子○○潘忠隆黃順興等語(三六六五號偵卷,第七六頁以下),此核與潘忠隆黃順興 之供述相同,則依上開潘忠隆黃順興之供述,足以認定譚容琮子○○住 處已知悉要向戊○○尋仇之事。
子○○供稱「大部分的人是我叫的沒有錯,是叫要去教訓戊○○的。但是去 到媽祖廟,戊○○○○○○○道誰提議他知道王莊瓊在那裡,我本身不認識 王莊瓊,但是有人提議他知道王莊瓊在那裡‧‧」(本院卷2第八八頁) ⑥綜上所述,依據子○○、卯○○、壬○○、己○○、潘忠隆黃順興及譚容 琮等人之陳述,可以認定的是,卯○○於遭到戊○○、王莊瓊搶奪毒品後, 即打電話向子○○告知此事,子○○知悉此事後即開始展開尋仇的行動,而 於卯○○回到子○○位於彰化溪州住處後,剛好壬○○打電話找卯○○而知 悉此事,並駕駛車牌號碼UT-2192藍色小客車到彰化溪州會合;另外 ,子○○同時打電話給己○○,要己○○找出戊○○;子○○再打電話給潘 忠隆、譚容琮,要求其等加入尋仇的行動,而後潘忠隆再找黃順興一起到子 ○○住處,譚容琮亦駕駛其車牌號碼6T-1231號白色小客車到達。於 前往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土地公廟等戊○○之前,車牌號碼UT-2192 藍色小客車係由壬○○駕駛,其內搭載卯○○、己○○;車牌號碼6T-1 231號白色小客車則由譚容琮駕駛,其內搭載子○○潘忠隆黃順興



子○○並自其家中取出西瓜刀一把、小武士刀一把,以塑膠袋包裝置於車牌 號碼UT-2192號小客車右後座踏板。
㈢【寅○○、癸○○的加入】
①己○○供稱:當日早上十點多,子○○打電話問他是否知道寅○○的家,他 說知道,子○○就叫他騎機車過去溪州,他到達後,子○○就說有人搶他的 毒品並殺傷卯○○,而戊○○是由寅○○介紹認識的,所以要他去找寅○○ ,他就和子○○一起坐車找寅○○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 一00頁以下)。寅○○則供稱:案發前,除了己○○及子○○外,其他人 都不認識,當日是己○○去找我的,當子○○他們還沒有去找他之前,子○ ○有打電話叫他不能出門,否則要殺他,當他正要準備騎機車出去時,卯○ ○拉下他的機車鑰匙,子○○拉他的衣領叫他上車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四四0號卷2第九五頁以下)。壬○○亦供稱:到莿桐土地公廟前的路上會 經寅○○他家,當時看寅○○坐在機車上,子○○、卯○○下去找他,並且 兇他,要他交人出來,我在車上都有聽到很大聲,我看到寅○○的表情糾成 一團,後來寅○○就坐我的車去土地公廟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 卷2第八七頁以下)。依據上開己○○、、寅○○、壬○○的供詞,足認子 ○○之找到寅○○,係因寅○○介紹戊○○給子○○認識,卯○○被搶毒品 ,子○○為了找到戊○○,就先連絡己○○,要求一起去尋找寅○○。而寅 ○○於出門前被子○○等人找到,而一同到土地公廟準備圍捕戊○○。 ②寅○○供稱:子○○之所以找他,是因為之前他向子○○買毒品時是跟戊○ ○一起去買的,而此次戊○○去搶毒品時有二個人,所以子○○懷疑另外一 個是他,他當時有向子○○說明,子○○叫他去找戊○○出來解釋,所以他 才打電話給癸○○,因為當時他不知道戊○○在那裡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四四0號卷2第九十五頁以下);於本案作證時供稱「起先子○○說他們 是藥糾紛,藥被搶走,他們說是我串通別人去搶,後來他們問我認識戊○○ ,叫我交出戊○○這人,起先是要去找戊○○。」「中間有停一陣子,是去 等戊○○,我們的目的是找戊○○。」(本院卷2第七0頁)。癸○○亦供 稱:過了中午之後,寅○○打電話問戊○○有沒有去找他?他回答說戊○○ 在半小時前有打電話找他,戊○○馬上會過來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 0號卷2第五六頁以下、第九五頁以下)。核對寅○○所使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顯示,寅○○確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十九分零 五秒、十二時二十七分二十八秒、十二時四十五分四十三秒、十二時四十七 分三十九秒連續撥打電話給癸○○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三六六五號偵卷,第一二九頁以下;三八六九號偵卷,第一四0頁以下 ),足認癸○○前開所述與事實相符。再戊○○亦供稱:他在王莊瓊搶奪毒 品離開西螺大橋後就回到斗六的住處,這時已經近中午了,他回家後打電話 給癸○○,說要去他家聊天,但是他不知道子○○在找他,癸○○叫他過去 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五三頁以下),亦與前開癸○○供 述相吻合。足認癸○○是由於寅○○電話連絡,才會出現在土地公廟,其後 始發生追捕戊○○之情形。




㈣【戊○○到莿桐土地公廟見到子○○等人後,即行逃逸】 ①戊○○供稱:他自西螺大橋回家後,打電話給癸○○,說要去他家聊天,但 是不知道子○○等人在找他,癸○○叫他過去那裡,在下午一、二時許,他 還沒有到癸○○家,子○○他們就在莿桐鄉六合村的土地公廟等他,他看現 場很多人,都是開轎車,不知道有幾台,遇到後子○○及己○○叫他下來, 他看狀況不利,將機車騎到旁邊的田間小路就走後,子○○他們追了十分鐘 左右才離開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五三頁以下)。證人丁 ○○亦證稱:當天十二時許,子○○打電話給他,說卯○○被搶,叫他過去 六合村那邊,他就開黑色裕隆的小客車到土地公廟那邊,十二點多到達廟那 邊,過了約五、六分鐘,癸○○才到現場,到廟大約一、二十分鐘後,戊○ ○就到現場了,此時子○○就跑到他的車上叫他開車追戊○○。(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五八頁以下)
②壬○○供稱:他們大約在接近中午十二點的時候到達土地公廟,以後過了約 五、六分鐘,癸○○才從廟左邊的一條路走路出來,而在到達以後約一、二 十分鐘戊○○才到達,戊○○一看他們掉頭就走,卯○○、己○○、癸○○、寅○○就上來他的車追過去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八七 頁以下)。黃順興於警訊中則供稱:當戊○○騎乘機車前來,發現是子○○ 邀集友人尋仇,便急忙掉頭加速逃離現場,我們二部車子於追捕戊○○後都 已經分散了等語(三七六0號偵卷,第一二頁以下)。 ③依據戊○○、丁○○、壬○○之上開供述,可以判斷當時追捕戊○○之情形 為子○○坐上丁○○所駕駛的黑色裕隆汽車;壬○○駕駛其UT-2192 藍色小客車,搭載卯○○、己○○、癸○○、寅○○;譚容琮則駕駛其6T -1231號白色小客車,搭載潘忠隆黃順興,共同追捕戊○○,惟未能 得逞,三部車並各自分散。
【對王莊瓊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
㈠【子○○再次召集所有被告會合於斗六市○○路媽祖廟】 ①己○○供稱:車子追散後,他向壬○○提議到媽祖廟會合,因為他跟戊○○ 是十多年的朋友,知道戊○○中午都會到媽祖廟那裡吃午餐,所以他才找壬 ○○去看看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一00頁以下)。 ②壬○○供稱:他們三輛車在莿桐鄉六合村分散後,他原本要回彰化溪州,但 是車上的卯○○叫他去斗六媽祖廟,卯○○說要到斗六媽祖廟找戊○○,到 達斗六媽祖廟後約五、六分鐘看到6T-1231號白色小客車過來,又過 了一會才看到另一部黑色車過來等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八 七頁以下)。
③寅○○於警訊中供稱:我們三部車於圍堵戊○○不成後,子○○即提議前往 斗六市找另一位仇家討回公道,於是大夥駕車至斗六市○○路媽祖廟前會合 ,再由子○○撥打王莊瓊的手機號碼查知其居住在「市中星大樓」後,便率 同大夥駕車至該大樓等語(三六六七偵卷,第三頁以下)。 ④潘忠隆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們要開另一條路要回斗六,但是路上子○○ 打電話給譚容琮說「戊○○被脫逃,並叫我們到斗六媽祖廟前會合要一同去



找一位身穿紅色衣服的人(我不認識)報仇」,大約十三時許我們人員全部 到齊等語(三七六0號偵卷,第五頁以下)。
⑤丁○○於本院另案中供稱:子○○跑到他車上叫他追戊○○,後來沒有追到 ,子○○就叫他開車去斗六媽祖廟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卷2第五 八頁以下),核與上開己○○、壬○○、寅○○、潘忠隆等人之供述,均相 符合。而己○○於審理中亦供述,於媽祖廟時,子○○發現手機內有被害人 來電顯示之資料,即利用證人丁○○的手機撥給被害人等語(九十一年度訴 字第四四0號卷2第一00頁以下),檢視卷附證人丁○○所使用之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二十秒,在斗六市 ○○里○○路附近,發話給被害人王莊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三六六五號偵卷,第一五三頁以下;三八六九號偵卷,第一四六 頁以下)。
⑥依據上開己○○、壬○○、寅○○、潘忠隆等人之供述,以及丁○○之供詞 與通聯紀錄,可以認定壬○○駕駛的UT─2192藍色小客車、譚容琮駕 駛的6T-1231號白色小客車,及丁○○駕駛的黑色小客車,於追逐戊 ○○未成之後,已經各自分散。而後在壬○○所駕駛之車內,己○○知道戊 ○○有到斗六媽祖廟吃午餐的習慣,就提議到斗六市○○路媽祖廟會合,經 卯○○、子○○相互連絡,三輛車再次會合於斗六市○○路媽祖廟前。再者 ,依據上開通聯紀錄,此次會合的時間大約是當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 ㈡【卯○○等人於斗六媽祖廟前達成對王莊瓊傷害及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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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