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567號
TCEV,93,中補,567,200406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秋瑩律師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