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8號
SLDV,106,勞訴,38,201709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何世耀 
      杜俊新 
      陳文凱 
      江佩菱 
      韓曉萱 
      李江海 
      游讚盛 
      劉英忠 
      龍建  
      鄭成家 
      葉人豪 
      李哲暐 
      林誼峰 
      劉心美 
      阮氏才 
      劉碧嬌 
      許湘雲 
      楊依蒨 
      張莉  
      王文治 
      孫嵐嵐 
      張燕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分 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原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 更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本院卷第73頁背面),經核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在程序上應 可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經營之采豐餐廳,擔任 廚師、管理部或外場員工等職務。詎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 14日突然無預警停業,並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迄今尚 積欠如附表所示之106 年3 、4 月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 工資、特別休假或例假日或休息日未休工資。又其等雖曾聲 請勞資爭議調解,然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為此,爰 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第 39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 告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等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廚師、管理部或外場員 工等職務,嗣被告於106 年4 月14日停止營業,並終止與原 告間之勞動契約,且尚積欠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工資、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或例假日或休息日未休工資等情 ,業據其等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 資遣費試算表、員工出勤統計表及員工年假統計表等影本為 證(本院卷第17-21 頁、第28頁、第32、33頁、第46-69 頁 ),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 、第39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6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雖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然本件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各款所 列之情形,自無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上開聲請,即 應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
┌───┬──────┬─────┬─────┬────────┬─────┬──────┐
│原 告│ 原請求金額 │106 年3 、│資 遣 費│特別休假或例假日│預告期間工│ 總 金 額 │
│ │ │4 月工資 │ (B) │或休息日未休工資│資(D) │ (A+B+C+D)│
│ │ │ (A) │ │ (C) │ │ │
├───┼──────┼─────┼─────┼────────┼─────┼──────┤
何世耀│ 107,224元│ 71,867元│ 17,763元│ 0元│ 16,333元│ 105,963元│
├───┼──────┼─────┼─────┼────────┼─────┼──────┤
杜俊新│ 114,437元│ 71,867元│ 16,810元│ 8,166元│ 16,333元│ 113,176元│
├───┼──────┼─────┼─────┼────────┼─────┼──────┤
陳文凱│ 426,800元│ 129,067元│ 168,667元│ 41,066元│ 88,000元│ 426,800元│
├───┼──────┼─────┼─────┼────────┼─────┼──────┤
江佩菱│ 46,417元│ 42,667元│ 2,489元│ 0元│ 1,261元│ 45,156元│
├───┼──────┼─────┼─────┼────────┼─────┼──────┤
韓曉萱│ 35,142元│ 33,333元│ 1,389元│ 0元│ 420元│ 34,722元│
├───┼──────┼─────┼─────┼────────┼─────┼──────┤
李江海│ 69,720元│ 44,000元│ 14,459元│ 0元│ 1,261元│ 68,459元│
├───┼──────┼─────┼─────┼────────┼─────┼──────┤
游讚盛│ 392,663元│ 85,067元│ 179,962元│ 67,000元│ 2,634元│ 390,029元│
├───┼──────┼─────┼─────┼────────┼─────┼──────┤
劉英忠│ 163,368元│ 66,000元│ 33,000元│ 33,000元│ 1,368元│ 162,000元│
├───┼──────┼─────┼─────┼────────┼─────┼──────┤
龍建 │ 90,324元│ 66,000元│ 8,063元│ 0元│ 1,261元│ 89,063元│
├───┼──────┼─────┼─────┼────────┼─────┼──────┤
鄭成家│ 194,832元│ 76,267元│ 38,567元│ 43,333元│ 1,998元│ 192,834元│
├───┼──────┼─────┼─────┼────────┼─────┼──────┤
葉人豪│ 65,197元│ 61,500元│ 2,563元│ 0元│ 1,134元│ 64,063元│




├───┼──────┼─────┼─────┼────────┼─────┼──────┤
李哲暐│ 68,322元│ 64,500元│ 2,688元│ 0元│ 1,134元│ 67,188元│
├───┼──────┼─────┼─────┼────────┼─────┼──────┤
林誼峰│ 33,407元│ 31,667元│ 1,320元│ 0元│ 420元│ 32,987元│
├───┼──────┼─────┼─────┼────────┼─────┼──────┤
劉心美│ 46,139元│ 41,067元│ 2,878元│ 933元│ 1,261元│ 44,878元│
├───┼──────┼─────┼─────┼────────┼─────┼──────┤
阮氏才│ 103,433元│ 45,467元│ 29,838元│ 6,200元│ 1,261元│ 102,172元│
├───┼──────┼─────┼─────┼────────┼─────┼──────┤
劉碧嬌│ 65,156元│ 41,067元│ 7,895元│ 5,600元│ 1,261元│ 63,895元│
├───┼──────┼─────┼─────┼────────┼─────┼──────┤
許湘雲│ 132,318元│ 52,800元│ 39,150元│ 15,000元│ 1,368元│ 130,950元│
├───┼──────┼─────┼─────┼────────┼─────┼──────┤
楊依蒨│ 215,796元│ 67,467元│ 79,350元│ 21,467元│ 1,512元│ 214,284元│
├───┼──────┼─────┼─────┼────────┼─────┼──────┤
張莉 │ 131,801元│ 38,133元│ 64,423元│ 1,733元│ 1,512元│ 130,289元│
├───┼──────┼─────┼─────┼────────┼─────┼──────┤
王文治│ 261,363元│ 50,820元│ 154,530元│ 19,635元│ 1,728元│ 259,635元│
├───┼──────┼─────┼─────┼────────┼─────┼──────┤
孫嵐嵐│ 49,229元│ 6,000元│ 27,357元│ 0元│ 950元│ 48,279元│
├───┼──────┼─────┼─────┼────────┼─────┼──────┤
張燕鳳│ 541,245元│ 99,220元│ 312,506元│ 60,357元│ 1,512元│ 539,733元│
└───┴──────┴─────┴─────┴────────┴─────┴──────┘

1/1頁


參考資料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