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9號
KLDV,106,重訴,49,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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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對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張木城最新戶籍謄本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對被告張木城之訴。
二、被告岩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及被告郭忠政
  新戶籍謄本。
三、將本件鋼筋送至基隆市調和街266巷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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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岩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