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06年度,659號
KLDM,106,基交簡,65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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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交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炳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5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炳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許炳棍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酒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 6 年8月28日晚上9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新北 市瑞芳區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 作用消退,仍於同日晚上11時餘許,自該友人住處,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晚上11時40分 許,途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適遇警路檢並發 現其未戴安全帽,而攔停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晚上 11時48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許炳棍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46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6年8月29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速偵字第523號卷,第6至7頁、第26頁正反面】,並 有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當事人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財團 法人台灣電子來個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 份附卷可佐【見同上速 偵卷,第11至16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犯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玆審酌被告



飲酒後仍執意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反省及忽略 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 升0.46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 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 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改 之意,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職業 無;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 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 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 倍 ,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 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 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 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 、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 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 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 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 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 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 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 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 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己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 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 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心存僥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 行尚稱良好,其於上開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亦有悔改 之意,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 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 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均以宣告緩刑2 年, 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受罰之代價甚大,職 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 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 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 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 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 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 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 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



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 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 錢而給自己機會,自己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 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 ,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 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 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 ,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 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因為 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 ,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 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 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 ,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待發生事後警 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 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 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 必呢?再者,別人給機會只有1次,不會有第2次,自己要好 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 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 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 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 自己嗎?職是,自己不要貪杯酒後駕車,自己凡事不要只考 慮自己,亦要為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考慮,以真心誠意戒掉 酒後駕車之僥倖心態,日後切勿違法犯紀或歷史再重演了, 自己多存一些健康錢,不要存過多酒精在體內,並給自己一 條平安路,亦給別人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
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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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