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06年度,636號
KLDM,106,基交簡,636,201709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交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力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5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力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潘力行前已有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明知服用酒類後, 駕駛車輛之際注意力將大幅降低,反應能力亦將趨緩,且飲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晚間某時,在其址 設基隆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之住處內飲酒後,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仍貿然 於同日晚間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前往址設基隆市○○區○○○路0 ○00號之美廉社購買 啤酒,並於未熄火之狀態下,將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美 廉社門口。嗣於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其購買完畢正欲騎乘 前揭普通重型機車返回上址住處之際,經員警盤查,因員警 疑其有飲酒情事,遂於同日晚間10時48分許,在上開停車地 點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59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潘力行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紀錄單。
(三)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四)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 本。
五)員警職務報告。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11 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4 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8 月31日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 次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上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再度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顯見其悔意不深、惡性非輕;且被告為智識正常之 成年人,自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 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 ,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 高度危險,竟仍於服用酒類,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59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漠視法令之禁制, 有害公眾用路安全,所幸並未進一步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 實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見偵卷第10頁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業工且 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