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嵩澤
被 告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欽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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