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3年度,44號
TCEV,93,中建簡,44,200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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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嵩澤
  被   告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欽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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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