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920號
TPEV,106,北簡,7920,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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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長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致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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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