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306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訴訟代理人 范文樺 陳雅惠 李偉新被 告 飛騰營造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黃世光被 告 童幼君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徐祐偉律師 張繼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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