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原交簡字,106年度,46號
CPEM,106,竹北原交簡,4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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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婉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婉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前段「…『本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胡婉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紀錄,經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仍不知警惕,本案 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之情 況下,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 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記官 董怡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
被 告 胡婉玲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婉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 3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於民國106年7月23日14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某魚池飲用酒 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5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5分 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3段與德和路口時為警攔檢, 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胡婉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 瑞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范 兆 圻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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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