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即蘇美貞
右原告與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
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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