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107號
SLDV,93,訴,1107,200410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七號
  原   告 誠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
     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1/1頁


參考資料
誠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