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七號
原 告 誠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
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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